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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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
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14
•【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

(苏价费[2006]1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
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二、凡应由病人(或其亲属,下同)自主选择可以单独计费的特殊医用材料(以下简称“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执行以下规定:
1、在收费处和部分诊疗场所公示耗材名称、规格、价格并注明自主选择;
2、指导病人选择使用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医用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
3、实行事前告知,病人自主选择,不得诱导、暗示、强制病人使用医用耗材或接受服务。

三、“床旁B超检查”(220201008)是独立计价项目,不得与“B超常规检查”(220201002)重复计价。

四、非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市和省级医疗机构申报,省统一编码后,公布施行。

本批复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三、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一: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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