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复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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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题自测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C
4、A
5、B
6、C
7、B
8、A
9、A 10、B
11、B 12、D 13、C 14、A 15、C 16、C 17、C 18、B 19、D 20、D
21、D 22、D 23、D 24、B 25、B 26、C 27、A 28、A 29、A 30、B
31、D 32、D 33、C 34、D 35、D 36、D 37、C 38、D 39、A 4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
4、ABCD
5、ABCD
6、AB
7、ABCD
8、BCD
9、ABCD 10、ABCD
11、ABCD 12、ABCD 13、ABC 14、ABCD 15、ABCD
16、ABCD 17、ABC 18、AD 19、AB 20、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应被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内容的侵权责任具体形式。
或言之,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5、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6、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7、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益,非常明确(将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比喻为红旗飘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8、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9、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0、侵权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
11、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
1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方式是自己责任。
13、消极侵权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时,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15、委托监护损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分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四、简答题
1. 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生态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
2. 委托监护责任的构成要件
(1)委托监护,是监护人将自己负有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承担;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受托监护人的监护下,而不是在监护人的监护下;
(3)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
害;
(4)对监护人推定其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对委托监护人的过失,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或者由主张分担责任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证明。
3. 构成替代责任赔偿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替代责任人与加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
(3)加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
4. 简述侵权责任的调整功能
(1)救济民事权利损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行为产生的前提;
(2)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
(3)行为的主体;
(4)行为侵害的对象;
(5)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6、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护人责任构成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7、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第四,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损害患者人身等权益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
第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法律的其他规定
9.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第四,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损害患者人身等权益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第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10. 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抵销而消灭。
(3)因免除而消灭。
(4)因超过诉讼时效侵权人行使抗辩权而消灭。
11.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
12.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4)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
(5)法律对行为形态的要求不同:既遂、未遂、预备。
13. 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
(1)受害人过错
(2)第三人过错
(3)自甘风险
(4)自助行为
14. 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抵销而消灭。
(3)因免除而消灭。
(4)因超过诉讼时效侵权人行使抗辩权而消灭。
1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行为产生的前提;
(2)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
(3)行为的主体;
(4)行为侵害的对象;
(5)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五、论述题
1、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
(1)概念
(2)要件:
第一,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该侵权行为的侵权性质明显,不必证明即可确认;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样的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是:
第一,产品责任,包括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二,高度危险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四,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事故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概念
(2)特有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一般免责事由
在实践中,以下事由也可据以抗辩:
(一)由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损害。
例如,受害人在使用产品时,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旧产品。
产品出售人只对产品在有效期限内造成的损害负责。
(三)明显的危险无警告义务。
4、(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6)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7)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
(8)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9)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10)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11)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张某、刘某对于某的损害属于共同侵权。
(2)“三国酒吧”应该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其保安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答:(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因为主体上为三人之多数;客观上三人有共同的危险行为(三人共同的行为,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知是谁的行为所致),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推定的过错),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
(2)本案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3、答:(1)应该承担责任;完全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丁受伤,带队老师甲有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4、答:(1)肖雄所受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担。
电力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电力公司正在进行危险作业、肖雄有损害、肖雄的损害与电力公司的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电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主要的。
当然,本案中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有关司法解释称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