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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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9.12
•【字号】浙政办发[2000]165号
•【施行日期】2000.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
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整的职能
将原农业厅直属的畜牧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植物保护总站、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厅机关。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
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
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省“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
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
农业的发展。

(五)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
用物资的分配。

(六)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
管理工作;负责花卉行业管理工作。

(七)制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农业教育、培训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及质量监测、鉴定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
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九)负责全省农业信息工作,指导全省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
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十)负责全省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农业经济和技术交
流合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的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档案、外事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制订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基建、房产、保卫等事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培训教育、国外智力引进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省农业系统科技干部管理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三)计财处
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办农业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报批;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参与农业扶贫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有关农业的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负责抗灾救灾种子、柴油、化肥等农用物资的分配;指导农业系统和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厅
属企事业改革;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教处
制订农业科技、教育和标准化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科技项目、推广标准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制订农业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各产业产
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及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全省农业教育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和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展览活
动。

(五)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负责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六)政策法规处
调查研究并提出全省农业和农业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草拟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审核以厅名义作出的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厅本级的农业行政复议、
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产业信息处
负责农业产业的综合协调以及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等行业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省“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全省农业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农业统计及产品价格、成本、农
情调查,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八)农政管理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省动植物防疫和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政、农药、种子和种苗、蚕种、食(药)用菌种、种畜禽管理,蔬菜基地建设保护、耕地抛荒、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申请的受理和发证条件的初审,依法征收各项农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
农业执法检查,查处重大农业违法案件。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编制为79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

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文件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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