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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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大
幅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与
牵头,市、区人民法院和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
联席会议断定机制,每星期通报工伤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
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
在制度运行运营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建立工伤案件协审机制。处与建立由市人长社局工伤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与监察处、仲裁院等部门参加的
工伤认定协审机制,负责对全市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审工作。
同时区(除赣榆区)工伤认定部门所办及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在作出认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进行审核。
三、建立工伤认定行政、经办行政部门联办机制。在工伤案件调
查认定工作中,建立工伤经办机构马上马瑟沃介入机制,经办机构案
子与工伤认定部门共同参与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的庭审应诉组织工作。
四、进行规范规范工伤案件调查核实计算机程序。工伤认定部门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
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查,对事故案情论据不清隐含或存
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不能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未举
证为由而不经核实便抗辩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
伤情部位不完整或连贯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
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阴部诊断证明,不得膝伤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对申报材料因果关系未定职
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伤残与
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劳社医〔2021〕2号)要求确认因果关系以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五、规范工伤认定主动纠错程序。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认定工伤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并入及时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推定工伤决定书。
六、规范文书送达制度。一是进行规范送达形式。一般引入直接送达,送达时应要求签收人写清姓名、要职及身份证号码,留置送达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相关人员见证;路途遥远或随意其他原因没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并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方可采用奥尔努瓦,但必须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二是规范送达内容。案件受理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裁定书》,同时还应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工伤认定申请举证申请表》及空白的《法定代表年轻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劳动能力组织工作解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协助鉴定劳动能力市委员会办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安排重要信息、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现场秩序等事宜,但不得从事整理劳工能力鉴定资料、抽取及通知职工干部职工能力鉴定专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等行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不不计报酬以及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无权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核准资料,破灭劳动能力鉴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入选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检验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八、依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各县区人社部门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时,应先依照规定仔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验证鉴定双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情部位医疗事故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更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在15日内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对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伤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提出的具体伤情部位工伤在认定医疗事故决定书中未载明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经工伤认定程序明确该伤情为工伤后,再成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九、严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纪律。要自觉履行工伤保险工作“一岗双责”,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建立《工伤保险责任清单》,加强对工伤案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职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工伤案件办理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