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7〕220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17〕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省委巡视组在我市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土地出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使用地下空间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划拨土地价款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范围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支出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6.偿还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和偿还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拆迁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努力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三、严格落实“净地”出让
市本级、各县(市、区)在组织土地出让时,要严格贯彻执行闽委办〔2014〕18号文件的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违规设定前置和后置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必须达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文件规定的“净地”条件方可组织出让,经营性商服、住宅的房地产项目用地需由各地土地收储中心完成宗地围墙。
市本级、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在出让文件中明确交地时间,土地收储机构要按时做到净地交付,避免土地出让后产生交地纠纷问题。
四、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市本级、各县(市、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划拨用地协议书等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金额、
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
土地出让成交后(除工业用地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长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按违约金额每日1‰的标准计算征收,不得降低或提高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五、强化竞买保证金管理
市本级、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通过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且优惠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县(市、区),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可适当调高竞买保证金(其中定金不得超过20%)的缴纳比例、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国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向竞得人(受让人)收取的保证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收入,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入地方国库,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缴库时间。
六、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市本级、各县(市、区)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要把好项目建设审批关,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对存在土地出让金未按时缴纳到位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住建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禁止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分割办理登记。
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全额缴纳入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通告发布后,国土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土地出让资料和信息。
土地出让活动结束后,国土部门及时将“成交确认书”、政府出让批文、出让合同文本抄送财政部门。
国土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台账,并将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信息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
七、依法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可由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非税收入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除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外,其余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人(或竞得人)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成立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国土部门
密切配合、联合收缴,密切跟踪土地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建立土地出让金缴纳台账,发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的,依法催缴,依法处置,确保足额缴纳到位,不得擅自减免出让金及其违约金。
因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的政府违约,政府要立即协调解决,不得直接抵扣因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要厘清责任,属于政府违约应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受让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要依法收缴到位。
对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财政部门要加大催缴力度,采用多渠道、多方式、高频率进行催缴。
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通过诉讼、协议解除合同等方式及时解决土地出让问题。
八、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