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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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种⼦法》的区别
新旧《种⼦法》的区别
《中华⼈民共和国种⼦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1⽉4⽇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种⼦法》公布,⾃2016年1⽉1⽇起施⾏。

对⽐
从整体来看,新种⼦法共⼗章94条,旧种⼦法(2004年版)共⼗⼀章78条。

新种⼦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法中的种⼦⽣产、种⼦经营、种⼦使⽤、种⼦质量四章合并为种⼦⽣产经营、种⼦监督管理,旧种⼦法中的“种⼦⾏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法⽬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

新旧种⼦法对⽐要点(以新种⼦法⽬录为顺序)
第⼆章种质资源保护
变化:个别条款进⾏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法的⽐率,仅供参考)
与旧种⼦法相⽐,新种⼦法明显加了⼀句话“占⽤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条内容进⾏了充实。

新种⼦法第⼗⼀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开展合作研究利⽤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变化:全新的表达⽅式,变化率约70%
本章新种⼦法共13条,旧种⼦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新种⼦法新要求:
第⼗七条:实⾏选育⽣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企业,对其⾃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麦、⽟⽶、棉花、⼤⾖。

在品种登记⽅⾯,新种⼦法新要求:
第⼆⼗⼆条国家对部分⾮主要农作物实⾏品种登记制度。

列⼊⾮主要农作物登记⽬录的品种在推⼴前应当登记。

实⾏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件和种⼦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起⼆⼗个⼯作⽇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件进⾏书⾯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件、种⼦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使⽤者和其他种⼦⽣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推⼴。

⾮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产经营、种⼦监督管理
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
新种⼦法两章共26条,旧种⼦法四章共29条。

明显新增的内容:
新种⼦法明确提出“只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和⾮主要林⽊种⼦⽣产的,不需要办理种⼦⽣产经营许可证。

”,旧种⼦法的种⼦⽣产⼀章没有提及“⾮主要农作物”。

新种⼦法第三⼗六条⽐旧种⼦法相关内容更为严格:
第三⼗六条种⼦⽣产经营者应当建⽴和保存包括种⼦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期和有关责任⼈员等内容的⽣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种⼦⽣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产经营档案及种⼦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旧种⼦法是这么说的:
第⼆⼗五条商品种⼦⽣产者应当建⽴种⼦⽣产档案,载明⽣产地点、⽣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间检验记录、产地⽓象记录、种⼦流向等内容。

曾经受争议的旧种⼦法“第三⼗七条农民个⼈⾃繁⾃⽤的常规种⼦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产经营许可证。

”在新种⼦法中保留,它是旧法中的旧⽂。

曾有争议、认为不可⾏的旧种⼦法“第三⼗⼋条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在新种⼦法中成为“第四⼗三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进⾏检疫。


新种⼦法对分装种⼦等进⾏了完善:
第三⼗⼋条种⼦⽣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产经营者在种⼦⽣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分⽀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的,或者受具有种⼦⽣产经营许可证的种⼦⽣产经营者以书⾯委托⽣产、代销其种⼦的,不需要办理种⼦⽣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旧种⼦法曾说:
“种⼦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的,或者受具有种⼦经营许可证的种⼦经营者以书⾯委托代销其种⼦的,可以不办理种⼦经营许可证。


种⼦检验员的条件放宽
旧种⼦法曾说:
“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化⽔平;
(⼆)从事种⼦检验技术⼯作三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林业⾏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新种⼦法仅⽤了⼀句话“种⼦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检验技术能⼒和⽔平。


新旧种⼦法对假种⼦的范畴定义基本⼀致,对劣种⼦的范畴定义较为不同。

旧种⼦法曾认为以下是劣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使⽤的;
(四)杂草种⼦的⽐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物的。

新种⼦法明确以下是劣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物的。

接着新种⼦法第五⼗条⾄五⼗六条内容较新颖,不仅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作⼈员的权利进⾏了说明与约束,还⾸次提及种⼦⾏业协会、种⼦质量认证等内容。

第七章种⼦进出⼝和对外合作
变化:⼏乎⼀样,变化率约0%
第⼋章扶持措施
变化:全新的内容,变化率100%
此章节是旧法完全没有的。

认真的你可能会问,旧种⼦法第九章种⼦⾏政管理去哪了?它并⼊新种⼦法第六章种⼦监督管理,除了原先的⾏政管理外添加了各项监督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变化:改动较⼤,具体了许多细节以及加重处罚,变化率约80%
新种⼦法此章共22条,旧种⼦法此章共15条。

新种⼦法加⼤了对经营假种⼦、劣质种⼦的处罚,并分开处罚,尤其对于假种⼦处罚⼒度更⼤。

新种⼦法较为突出的⼀点是,只要是违法经营假劣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刑罚完备之⽇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企业的法定代表⼈、⾼级管理⼈员(旧法完全没有提及这点,新法在⼏个地⽅都着重强调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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