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市政工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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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市政工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问题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价分离”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能。
结合目前各省颁布的有关不平衡报价规定,本研究从不平衡报价形成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入手,以不平衡报价的现实意义及其存在的风险对不平衡报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
分析,提出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控制承包人在项目建设
全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的获利在一定合理幅度内,并提出针对不平衡报价防范的
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市政工程;问题
引言
在工程的投标环节中常常会出现不平衡报价,相比正常报价,不平衡报价能
够从单价的变更及设计的修改环节获得一部分额外的利益,因此建设单位应深入
解析此类问题。
1不平衡报价的成因
1.1不平衡报价成因的现实基础
1.1.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价分离”为不平衡报价提供可能
预算定额价格模式下,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以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定额为
依据,一般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内以优惠额度进行总价竞争。
实施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后,工程结算由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及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形成,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
由于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性,为承包人利用工程变更、索赔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1.1.2发承包双方利益不一致促使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发承包双方对于建设项目的利益诉求相左促使了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发包人
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完成项目的建设,而承包人则希冀通过项目建设获取较高的收益,但建筑市场作为典型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承包人中标必须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不惜以低于自身成本价的方式获取中标,这促使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进行不
平衡报价并与工程实施阶段的变更、索赔、调价相互配合,进行“二次经营”,从
而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1.2不平衡报价的法学基础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得到广泛推广的情形下,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活动中得到
了广泛使用但同时也存在争议,即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的合同
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承包人投递投标文件由发包人进行审查的。
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对于招承包人而言都是公开的,并不存在欺瞒行为。
同时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此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应用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则
1)对于实际施工清单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可以合理地降低报价。
2)对于前期地基、道路或者桥梁等建设工程项目,其清单工程量
往往会比实际工程量小,有关单位可以科学地提升报价。
3)如果市政工程项目
的总承包方又进行了“分包”,严禁其对承包单价进行提升;而如果承包方未采用“分包”,则可以按照具体工程状况科学地对其承包单价进行提升。
4)市政工程投标价格中不会按时计价的工程资金项进行标注,例如按时计价的大型器械使用及
日结工资的工作人员等,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资费标准对单价进行合理提升。
5)
报价方案内一般都会存在一些暂定的数额,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对整体工程项目的
分析,对实际工程中各类项目出现的可能性进行预判,进而对报价进行合理提升;而对于无法预见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便可以对其报价进行合理降低。
6)有些
工程项目会在清单中将具体的数量需求进行明显标注,然而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计
量的原则,上述项目无需付费,在这种状况下,有关部门便可以对此项目报价进
行合理降低。
7)如果图纸设计中存在疏漏或者错误,有关部门可以对项目的报
价进行合理提升;如果部分项目存在含糊不清的内容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在实际
核查后,合理地对这部分项目的报价进行降低。
8)有关部门在分析招投标相关
条件时,需要对工程清单内仅对项目的类型加以标注,却未将数量方面的详细需
求信息写明的项目加以重点考虑。
如果在实际施工阶段一定会出现上述项目,便
可以对其单价进行合理降低。
3市政工程中不平衡报价问题的控制思路
3.1不平衡报价全过程规制分析
由于发承包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交易阶段承包人进行常规不平衡报
价或极端不平衡报价会诱发市场逆向选择,降低市场竞标效率;履约阶段承包人
实施不平衡报价行为会损害发包人利益,降低履约效率。
因此,有必要从交易阶
段和履约阶段对不平衡报价行为的防范和制约进行综合规制。
承包人利用信息不
对称优势,在交易阶段主要利用的机会是招投标工作的失误遗漏和项目的不确定
性情形,而发包人防范的漏洞则是招投标阶段清标、评标等工作不规范和处罚无
依据等。
因此,在交易阶段进行综合规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绩效
改善的软性防范,以弥补信息不对称下发包人的信息劣势;另一方面则是对招投
标工作程序的优化和行政规制的建议,由此达到交易阶段综合规制目标。
3.2掌握不平衡报价的尺度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掌握不平衡报价的尺度,避免投标、竞标环节出现违法现象,更要规避具有不合理竞标状况的企业中标,这对整体市政工程项目意义深远。
因此,在审核不平衡报价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当在合理的浮动范围中控制价格
变化幅度,防止其超出范围或者低于范围,以便确保竞标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报价清单中出现过多明显低于或者超出市场相应价格的项目报价,评标小组
应当全面分析出现差异的这部分项目。
在此过程中,若竞标企业能够通过自身施
工技术、施工设施将各种施工损耗控制到最低,进而使企业自身的投入成本被合
理地降低,则建设单位便不需过于对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然而如果竞标企
业报价清单出现很严重的价格差异,同时其又无法给予合理的解答,则建设单位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此竞标视作为废标处理,严禁此类企业参与到实际的市政工程
项目建设中。
3.3制订科学的竞标价
建设单位在承包方展开不平衡报价的过程中,应当对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因
素进行全面衡量,确保其报价合理;防止其随意降低项目报价导致在后续施工中
因工程量超过预算而出现损失,进而耽误施工进度。
评标小组一旦发现此类竞标
报价,应当及时将其归入废标行列,以便从源头上避免后续施工受到不良影响。
结语
不平衡报价法是投标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有效报价策略,但是,如果没有足够
的依据,没有研究透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没有足够的把握,单凭自己想象就采用
不平衡报价是有很大风险的,特别是这种改造项目,你无法预测到在施工过程中
会发生什么事,哪些分项工程有可能会增加,哪些分项工程又可能会减少。
对招
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我们也无法一一进行计算复核,而且业主方为了
防止实际施工过程中清单数量增加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往往会把图纸核算的
数量进行放大,这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就更加的没有参考价值。
如果根据这样
的工程量清单就开始使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结果有可能会造成报高价的分项工程
数量减少或超过-15%,投标价被推翻重新进行组价,报低价的分项工程数量增
加只能按低价进行结算,这种失误的不平衡报价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梁晓春.不平衡报价法应用合法性探析[J].工程管理学报,2013,27(04):31-35.
[2]唐晓飞.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4.
[3]金晓峰.基于案例阐述工程造价中不平衡报价的影响与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9(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