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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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位论文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位论文

喀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题目: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专业:法律专业姓名:日期:2015 年10月28 日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

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3、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

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4、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

以案说法——消费者维权法律实务论文

以案说法——消费者维权法律实务论文

以案说法——消费者维权法律实务论文法学+会计11级张晓斌 201101070932一、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自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诸如: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以上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使得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

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侵权行为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并试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求偿权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历了无法可依到《消费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象仍旧屡屡出现,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程,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法》、《标准化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从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到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3]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成立。

虽然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多,举证难以维权费用过高等一系列”拦路虎”,使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目录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 (1)二、相关案例 (2)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3)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5)(一)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5)(二)司法救济困难 (6)(三)行政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7)五、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建议 (8)(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8)(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10)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但是网络购物中,因法律规制和监管机制乏力而存在经营者信息披露缺失、司法救济困难、行政体制监督不够完善等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的情形。

本文首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列举了相关案例,通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所在问题,并提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司法救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可以与网店经营者达成电子合同,快速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新型商务模式。

网络交易过程有着快速、虚拟、隐蔽和远程的特点,消费者通过网络信息咨询,无法真实体验选购商品或服务,而交易可变因素增加,消费者在售后维权不易举证。

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的信息的权利”。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展,其主体含义不变,只因为购物方式发生变化,增加了知情权的内容。

相比较传统的线下购物,权利义务主体单一,只涉及买卖双方,消费者只需知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有销售者一方义务主体,而网络购物涉及的义务主体增加,不仅包括经营者,还涉及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平台提供者等,义务主体的增加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扩大。

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4-02摘要本文以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审视我国法律在该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实践中亟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购物群体的时尚购物标志。

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导致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

根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该网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网络购物投诉累计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长159.38%。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络购物轻松便捷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往往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网络购物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网络购物因看不见真实的物品,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不能亲自检查商品质量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无法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产品的质量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常常会因为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残次品等原因跟商家发生纠纷。

2.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是网络购物中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的集中体现。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或是经营者故意隐瞒而又不易发现的瑕疵,导致消费者在拿到实物后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时,消费者要求退货,便构成违约。

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围内,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容易使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第1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

“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

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

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

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法学论文

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法学论文
[参考文献]:
[1]沈颖,王川.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J].中国商贸,2010(2).
[2]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1-15
[3]赵捷,徐艳春.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今日财富,2009(6).
[4]张楚,郭斯伦.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法学》课程论文
(20 -20学年第学期)论文成绩:
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视角探究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
指导老师:
完成日期:年月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服务的同时,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在往购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艰难前行,投诉率也逐年上升。因此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周延性不够强,难以有效地维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被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的新变化,从法律的视角尝试构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机制、建立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网上交易的监管机制。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标题:维护消费权益之策昔者,市井之中,买卖交易,以诚为本。

然今之世,物阜民丰,商贾众多,消费者往往陷于不义之境。

斯为吾等所不取,故作此文以论维护消费权益之要。

消费者者,市场之基石也。

其权益之保障,关乎公平交易,涉及社稷安宁。

故政府宜出重拳,立法严明,以护消费者之权益。

法之制定,当以公正为首,严罚那些欺瞒、假冒、伪劣之徒。

令其不敢妄为,以保消费者之利益。

商家者,交易之主体也。

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消费者之权益。

商家当自律,诚信为本,不售假货,不夸大其词。

恪守道义,以待消费者如宾,方能赢得口碑,长久发展。

消费者亦非全无责任。

须知自保,明辨是非,不被华言所惑。

于购买之时,当细察产品之质量、生产日期、成分含量等,勿轻信广告之词。

遇有问题,当勇于维权,不可默默忍受。

维权之路,非一朝一夕。

政府、商家、消费者,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当加强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

商家当建立完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疑虑。

消费者则应提高警惕,自我保护。

教育乃根本。

从小学习消费者权益知识,了然于胸。

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子明理消费。

社区亦应举办讲座,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使民众知晓如何维权。

媒体亦应发挥作用,广为宣传消费者权益。

报道相关新闻,揭露不法商家,表彰诚信企业。

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促进市场净化。

科技亦可助力。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

建立信用系统,记录商家信誉,让消费者有据可查。

国际合作,亦不可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

共同打击跨国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权益,乃社会共同之责。

人人参与,方能构建公平、透明之市场环境。

如是,消费者安心购物,商家诚信经营,国家经济繁荣,皆大欢喜。

维权益,非一日之功。

需众志成城,方见成效。

吾等当携手前行,共筑消费天堂,让天下消费者无忧无虑,共享太平盛世。

最终解释权条款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最终解释权条款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浅析最终解释权条款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在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拥有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话语。

它的存在经常导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最终解释权条款加以分析。

关键词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一、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有以下几个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一)单方提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

在很多格式条款中由于客观原因,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无法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协商,这就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在合同中得到体现,从而丧失判断自由。

(二)对象不确定,由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之前制定的任何人只要同意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正因为如此商家在制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和订立合同的对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平等地协商,合同的条款完全是制定格式条款合同一方意志的反映。

(三)未经协商。

如果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产生的,则该格式条款变成了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合同内容影响。

(四)重复使用。

这是格式条款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它可以在相同的交易中被多次重复使用,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次具体交易提出的,而是为了用于某一类交易。

生活中格式条款合同随处可见,如火车票后面的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

特点毋庸置疑,绝大多数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都是由商家单方提出,面对不特定的当事人,未与当事人协商,并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其中包括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显然都属于格式条款。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论文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论文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2摘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保险市场,也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

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逐渐增多,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深化发展的重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有机制框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基于中国现状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了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现状和原因,试图对当前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框架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金融危机对全球的席卷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获得高度重视,并在美国联邦政府财政部2008年3月发布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现实需求,人们日益对保险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作为“金融消费者”下位概念的“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我国金融制度“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的改革进程中,特别是2009《保险法》经修订并实施后被频繁提及。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依据《保险法》,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责任险中间的受益人,其权益包括:一是保险消费者的安全权,二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四是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五是保险消费者的索赔权,六是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

此外,还应有受教育权,个人监督权等。

近年来,通过保险纠纷案件、保险监管机构信访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面反映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是2005年的4倍多。

保险争议的焦点:一是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扩大保险责任、滥用无赔款优待等;二是销售违规问题,包括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用、拒保交强险、交强险搭售商业车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三是虚假赔案、虚假账目、虚列营业费用、阴阳单或鸳鸯单等财务违规行为。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摘要:本文先分析了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消费者概念不清楚,爱惜范围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利爱惜立法的建议,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扩大消费行为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爱惜的相关程序规定,从而增进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权益爱惜一、消费者权益爱惜的概述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服务的。

”可见,消费者是指为了知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利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该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或同意服务的人;第二,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和同意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还包括利用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所利用的商品应当是他人一辈子产、制造的,不能是自己生产、制造的;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一)消费者概念不清楚,爱惜范围不明确。

我国199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中第二条规定消费是为生活需要从而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服务的行为,该规定并无明确规定组成我国消费者的主体条件,从而致使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爱惜中碰到的的各类问题,难于认定消费者主体,消费者主体不够清楚、明确。

(二)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补偿: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了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制度,可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消费者请求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时必需知足造成消费者躯体残疾和死亡的前提条件,可是,若是在消费者躯体没有残疾或没有死亡,可是经营者却又给消费者带来庞大的精神痛楚的侵犯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要求精神补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消费者要求补偿的请求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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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论文「内容提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

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但对于医疗关系,并不一定要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医疗纠纷「正文」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

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

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①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②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澳大利亚1923年的《货物买卖法》第62条在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③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

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少学者认为,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和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看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取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庭就是消费者;④如果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则不是消费者。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的是,有偿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服务的人是消费者。

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以及实行附赠式的销售等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保证、支付赔偿等法定义务⑤,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到保护。

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

由此可见,交易形式上的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一方面,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第101条第三款对消费者定义为:“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

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

⑥)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由此也说明确定消费者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消费与经营行为。

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

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

例如,购入有些商品后不作为生活品耗费,而作为生产资料如种子等使用,或者作为种子转售给他人,就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

再如,购买两套住房,并不是用于自己居住,而是等待价格上涨时出售,如果一旦转售,就不是消费者,而成为经营者。

在这些情形下,购买者虽有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但将商品投入经营领域,本质上已属于经营活动,因而不应当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而只能受合同法的调整。

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更不包括政府。

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事实上,我国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⑦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些表述都将消费者定为个人无疑是正确的。

我们说,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并没有意味着消费者就一定是直接参与交易的当事人。

在美国法上,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第402A 条,消费者不但包括真正消费该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准备该商品以供消费的第三人。

⑧事实上,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例如,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受到伤害,不论是否由该消费者自行购买,只要最终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由制造商所生产的商品的危险造成的,消费者也可以基于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据此判断某人在取得某种商品和服务时是否为消费者,不一定以该人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为标准。

二、单位是否为消费者应当指出,在我国,关于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的问题,理论界与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重大的差异。

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⑨》1999年第3期;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等。

只有少数学者如何山,赞同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见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访谈录》,《中国律师》1998年第3期。

)持该类见解的学者主要理由是:单位并非终极消费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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