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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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15
•【字号】红政办发〔2016〕48号
•【施行日期】2016.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
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6〕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按照《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州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去年全面查清全州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州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到2016年底,全州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州县两级前五年批准土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全部核实认定,并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处置任务和考核目标。
二、范围内容
(一)批而未供。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查清每一批次中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二)闲置土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各县市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
清理处置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项目为基础,对系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下的待巡查用地项目逐宗开展实地核查,完善每个用地项目从出让金缴纳到开发竣工各个环节的批准文书、现场照片等巡查信息。
不属于闲置的,在系统中补全开竣工信息,消除闲置预警;属于闲置的,在系统中进行闲置判定,补全闲置原因、处置措施等信息。
以往因各种原因,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上报系统备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用地项目,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补录上报,纳入巡查监管,开展闲置核查和处置。
三、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式。
一是加快供应。
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尽快完成土地供应。
二是促进利用。
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用地项目无法实施建设的,可采取调整规划、调剂项目等方式支持原用地企业盘活利用土地,企业不接受调整、调剂的,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三是收回指标。
对批准超过两年仍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复、未实施征收的土地,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程序报省政府撤
销批文,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调剂使用;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环境安全禁止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用地项目无法实施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将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调剂使用。
四是完善手续。
对以具体项目方式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未供先用的,要尽快依法完善供地手续。
五是核销备案。
对没有具体项目的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州、县(市)政府,按地块所属城市批次归类打包划拨决定书,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销,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坚持以用为先原则,区分政府、企业原因,实施处置。
一是政府原因的闲置土地处置。
1.消除障碍促进动工。
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地方政府要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2.延期开发。
如一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临时使用。
两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土地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置换土地。
对过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
可以通建设。
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5.有偿收回土地。
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处置。
1.收取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
2.无偿收回土地。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是灵活采用多种方式有效处置。
例如:对政府、企业原因交杂,土地面积较大的大宗闲置土地,可综合采取消除障碍促进动工一部分、延期开发一部分、临时使用一部分、收回一部分等多种方式分化处置,促进有效利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全额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可按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其余部分由州、县(市)政府收回。
四是涉案和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处置。
经与公安、法检部门充分衔接后,认定因涉案和司法查封原因当前无法处置的,可暂不纳入处置。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前)。
各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2016年4月11日至6月20日)。
各县市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通过比对卫星遥感影像图、开展实地核实等方式,查明2009—2015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分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产生原因,建立台账清单。
各县市要集中力量,用3个月的时间,专门开展针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用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巡查行动,现场核查项目开竣工情况,补全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用地信息,消除疑似闲置土地,全面、准确完成闲置土地的清查统计。
各县市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核查情况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于6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处置整改阶段(2016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制定每一批次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州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县市处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规范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查的基本情况、处置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市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于12月10日前汇总并向州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于12月15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措施及要求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第一主体,要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职责。
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直接负责,不能以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单打独斗”去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要敢于较真碰硬,尤其是面对长期遗留的历史难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拿出严和实的态度,全力推动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各地要坚决纠正处置中各种不作为行为,凝聚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人行等多部门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加强具体问题的配合解决,要配合提供对疑似闲置土地核查认定中所需的投资强度、开发规模、容积率复核及开竣工许可等手续、文件,确保相关疑似闲置土地上报系统核销。
(三)强化督查调度。
省政府已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本年度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州(市)、县(市)将开展重点督查。
督查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分两阶段开展:7月上旬对各州(市)清理核查情况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12月下旬对各州(市)处置情况开展督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省国土资源厅也将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要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完善工作交办机制,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召开专项协调会议进行集中研究、统一交办、限期办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实行挂牌督办。
各县市要按规定在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本辖区内已确认的、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信息以及闲置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州人民政府将在全州范围内选择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件进行挂牌,公开曝光,督促完成处置。
各县市也要选择一批本地区内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五)实施核销管理。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标准,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动态监管台帐,实际处置到位一宗,系统予以核销一宗。
以本次清理处置为契机,切实建立起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培养起州、县(市)、乡(镇)三级巡查工作队伍,全面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要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抓手,严格开展各项监督考核工作。
(六)强化通报考核。
继续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具体做法定期进行通报,实行监督考核“四个挂钩”,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指标分配、审批、供应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对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缓慢的县市,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问题严重的个别地方暂停用地审批。
(七)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完善土地批、供、用、管、查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衔接安排用地规划、审批、供应工作,从源头减少用地多批少用和闲置问题。
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主责巡查、巡查业务外包、引入监督等多种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建立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导、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的土地供应利用全流程、全覆盖、全天候监管机制,对闲置土地做到实时监测和预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纠正和处置。
要强化出让合同管理,将项目开竣工申报和闲置处置条款写入出让合同,可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用地诚信档案制度,对闲置违约的用地单位,要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并将信息定期向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附件:1.县市2009—2015年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台帐
2.县市2009—2015年疑似土地清理汇总表
3.县市2009—2015年闲置土地整改情况汇总表
4.县市2009—2015年闲置土地整改情况清查表
5.县市2009—2015年闲置土地其他情况统计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