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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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任何⼈不能担任与⾃⼰有关案件的法官,这正是回避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

因此,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就称为回避制度。

2-4 甲诉⼄宅基地纠纷⼀案,由吴法官独任审判。

在本案庭审中,甲得知吴审判员是被告⼄的堂哥,于是要求吴审判员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吴审判员是否应回避?由谁决定吴审判员是否回避?
[知识点]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决定权
吴审判员因为是本案被告的近亲属,故应当回避,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在掌握回避问题时,需注意与仲裁法中相关内容的区别。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的对象,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其中审判⼈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即⼀⼈不能⾝兼⼆职,不能⼀会⼉担任审判长,⼀会⼉⼜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如果有关⼈员不是与当事⼈有其他关系,⽽是与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则⽆须回避。

但在仲裁中,即使与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

(⼆)回避的⽅式与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式:
⼀是当事⼈申请回避。

当事⼈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员在⼈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是⾃⾏回避,即有关⼈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员不同,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员,不停⽌参与本案的⼯作。

⼈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

[重点法条提⽰]《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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