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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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银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留、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架构,包括设置信息保护委员会,明确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信息保护专责人员。

第七条信息保护委员会是银行信息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信息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全体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护专责人员是信息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落实信息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银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客户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银行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投诉。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对违反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理解。

第二十条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形式,加强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提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修订由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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