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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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服务室的建设,提高法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
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治服务室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治服务。
第三条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应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民原则和效
率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服务效能。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法治服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治服务室的全面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治服务工作。
第六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组
织实施各项法治服务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
服务,参与法治服务室的各项活动。
三、工作内容
第八条法治服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询。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其他与法治建设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法治服务室应当根据群众需求,定期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突出法治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为来访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服务。
四、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规范接待流程,确保来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治服务。
(一)对来访群众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事项和需求。
(二)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机构或部门解决。
(三)对属于法治服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服务。
(四)对不属于法治服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来访群众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帮助。
第十二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法治服务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法治服务的各项内容,以备查阅和评估。
第十三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法治服务评价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法治服务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法治服务室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法治服务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
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法治服务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办公用品,保障法治服务工作的
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来访群众的隐私和信
息安全。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法治服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来访群众对法治服务室的工作进行投诉、举报的,法治服务室应当及
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来访群众作出答复。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法治服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