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PP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情简介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 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 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 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 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 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 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 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 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 、树木共计12000元。
3、人民法院审认为:原告故障车辆直接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损害27.5公 里,给公路造成了实际损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第69条明确规定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告公路局路政 大队据此采取立即停止车辆继续损害公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诉被告主动索贿,没有直接证据,原告诉讼理由不能 成立。因此,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公司以路政大队违法扣留其公司施工车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立即返还被扣车辆,撤销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
13
案例四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二、审理过程
1、原告建筑公司称:路政人员查扣其车辆并主动向其索贿1000元,因原告 当晚未携带那么多现金,路政人员将其施工车辆开走,并对其下达三万元行政处 罚,且施工车辆行驶公路并未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痕迹,不应承担高额罚款和修 复费用。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知法犯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返还被扣车辆。
日内无条件清除,恢复公路原状,逾期未消除,将予以强制清除。
园林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拖延未搬。2008年11月29日,市公路局
用铲车强行予以清除,由于“假山石”体积过大加之清除方法不当
致使“假山石”跌碎。
2009年3月8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市公路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市公路局赔偿损失68000元实际损
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采取措施责令车辆立即停驶,设置警示标
志提醒过往车辆,并清理散落渣土,避免事故发生,并及时通知救援
车辆。
路政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该车未加任何防护措施,直接行驶在公
路路面上损害公路路面达27.5公里,车载渣土也未掩盖直接洒落公路
路面,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之规定,
一、路政篇
1
案例一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一、案情简介
某园林公司在省道72KM+100M处距公路路肩约一米处堆放一块
大型“假山石”,因该园林公司在此处经营园林山石业务,市公路
局认定此“假山石”属该园林公司所有,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该园
林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属违章堆放,责令其在七
6
案例二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二、审理过程
电信局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没有事先经我局同意,在我局路政巡 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电信局仍然 没有停止施工,以配合执法,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拖延时间, 直至施工完成仍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9
案例三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二、审理过程
1、原告煤矿诉称: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路段附近的小煤窑偷 采乱挖所致。与煤矿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路部门的处罚对象应该是 小煤窑而不是煤矿方,因此,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主体错误,请求人民 法院依法撤销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该公路塌陷路段的 地下煤层的开采、管理权属于原告煤矿方。因此,为确保煤矿上方的设 施安全,该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由于煤矿管理不严,致使公路塌陷处附 近的多个村办小煤窑对保安煤柱偷采乱挖,煤矿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局对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
案例四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二、审理过程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 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擅自驾驶故障车辆行驶公路达27.5公里,在我局路 政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该公司陈某向路政人员行贿,要求放行被扣车辆, 遭到我局路政人员拒绝后,召集闲杂人员干扰我局路政人员正常执法。我局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规定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并赔偿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修复费用8500元,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准确,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市公路局执法行为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
财产损失。赔偿园林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2
案例一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二、审理过程
1、原告园林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市公路局工作 人员强行将我公司摆放在销售处的一块假山石推倒摔碎,给原告造成了 巨大的损失。特别是,被告市公路局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采取 了强制清除措施,用铲车将原告的“假山石”推倒摔碎,其行政行为明 显违法。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确认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8000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对司机作出了《公
路赔补偿通知书》。
12
案例四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一、案情简介 车主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赶到暂扣现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提
出由于施工时间紧,能否先行放车并强行塞给路政执法人员现金200元, 此行为遭到执法人员的严厉拒绝。路政大队按程序依法对建筑工程公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5000元,赔偿 损坏公路修复费用8500元。
2、被告公路局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 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 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 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 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 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 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此“假山石”自 2008年初就堆放于公路路肩,我局数次通知其搬迁,但其拖延不搬,我 局为了维护我省重要旅游通道的交通安全,清除这一重大交通隐患,于 2008年11月29日集中执法,依法清障。我局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
案例三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二、审理过程
3、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处煤矿矿区井下保安煤 柱被塌陷路段的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原告煤矿虽多次向其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 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被告公路局决定由原告煤矿赔偿公路塌陷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应予支持,但对原告煤矿的罚款和要求其交纳 抢修费显失公正,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省公路局某裁定书第2.3项 处罚决定(即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维持省公路局裁定书第1 项(即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
3、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准确、处罚得当应当维持。
电信局对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信局违法事实属实,其诉讼请求无理,不 予支持;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正确,处理恰当,应予支持,判决维持省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决 定。
案例一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二、审理过程 3、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假山石”堆放位置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的
路肩,且堆放时间较长,虽然属于违章堆放,但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清除的情形,其次,原告堆放的“假山石”价值数万元,作为行政 管理机关应对该违章物妥善处理,不应将其推倒了事;第三,被告市公 路局仅向违章人下达了违章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清 除措施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程序;第四,被告市公路局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没有赋予被告强 制清除路肩违章物的强制执行权利,被告该行为属超越职权。综上,本 院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15
案例五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
一、案情简介 某县村委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县道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处,擅自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桩标、界桩并砍伐路树32株,平均每 株直径18cm,县公路局路政巡查发现后,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依法对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村委会限期恢复原状,赔 偿损坏的公路桩标、界桩、路树22000元,并处罚金五万元。 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案例三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一、案情简介
某煤矿由于地下采煤,造成位于煤矿中部的国道公路塌陷,塌陷宽 度为1.8m、1.7m、0.5m不等,可探深度为2.8m、2.4m不等,断裂总长 度37m,塌陷范围长度38.5m,塌陷面积为346.5m’,塌陷下方位于煤矿 的保安煤柱。此处的保安煤柱用于保护公路,按规定此处严禁采挖。 事发后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求地质矿产局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公路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公路下面 的保安煤柱,已给煤矿和公路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市地质矿产局 责令私开小煤矿立即停止开采,今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责一 切后果。
11
案例四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一、案情简介
某某公路局路政大队夜间巡查,发现一辆正在公路上缓慢行驶的
故障车辆,发现该车辆左后轮爆裂,轮毂直接刮蹭路面。据当事人介
绍,行驶中由于左后轮意外爆胎,因未准备备用轮胎,无奈只能缓慢
行车至前方找修理部维修,致使轮毂直接刮擦路面且车厢倾斜致使装
载的渣土滚落撒满路面。
电信公司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5
案例二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二、审理过程
1、电信局称: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是国家重点项目,已经经过 国家及省有关单位批准施工。因此,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属于合法施工。 并且,当地公路部门的许可申请正在办理,公路部门不应以拖延办理为 由给予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路地段发生塌陷以后,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公路的塌陷系煤矿在地 下采煤所致,对煤矿责令停止非法作业,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 并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
8
案例三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一、案情简介
煤矿向省公路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复议人煤矿 方对危及公路安全的偷采乱挖行为制止不力,虽曾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煤柱的责任单位 和个人。因此,被复议人公路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 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煤矿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路局称: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 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 按照损坏程度给子补偿。
本院认为,被告市公路局的违法行为,致原告园林公司受到较大财产 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标的,应以原告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计算。 具体数额因双方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结论为准。本院采信的证据为会计 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55000元,故原告诉请中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
案例二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