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认识与领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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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认识与领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作者:宋新海
来源:《前进》 2019年第1期
□ 宋新海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
能弱化”,不仅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压舱石”、吃了“定心丸”,也要求我们对党长期以
来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与实践进行总结,由此促进民营经济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
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党领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和实践过程
事实上,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与实践也贯穿
了中国共产党90多年发展的历程。
深入分析、思考党领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和实践过程,积极探索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践途径,对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现实实践中深化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
早在土地革命后期,我们党就形成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1942年提出“实事求是地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在此之后,党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也得到进
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保护民族工商业成为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三大经济纲领的重要内容,保护根
据地的私营经济、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争取国营经济对私营经济的领导等,也构成了新民主主
义时期对民族工商业采取的基本政策。
取得全国政权之后,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过
渡时期,总体上看我们对民营经济发展实行了基本正确的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
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成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于受
日益严重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逐渐脱离了中国的国情,未能真正从
实际出发,视非公有制经济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曾一度追求“一大二公”,排斥民营经济的发展,并由此造成了实践中的重大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对社会主义的不同发
展阶段重新科学定位,并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形成了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
科学认识。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先是提出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基本认识。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认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又
将个体经济定位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
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
以后不仅继续将个
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也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可以说
一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我们基本上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党中央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非公有制经济具有的重要
地位,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9月,党的十
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
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对个体、私
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从此以后,非公有制经济从作为公有
制经济补充的地位,上升到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以“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判断,明确将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列在一起。
最早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判断是在党的十六大报
告中,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沿用了这样的表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重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
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必须毫不动摇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
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
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两个毫不动摇”和“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要求,强调了公有制经济和非
公有制经济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一方面,“两个毫不动摇”的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我们在经济制度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体现,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无论怎样进一步
深化改革,但有一个根本原则不能变,那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另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为了适应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
而党的十九大则更为明确地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十
九大报告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
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把党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进一步引向深入。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民营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
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在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对认识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战略上
的指导性认识。
党在长期实践中经历的上述认识与实践过程表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实践体现,只有充分认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
辩证关系,才能防止脱离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现状而抽象地去谈论生产关系的错误倾向,推
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
二、民营经济对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一个百年的奋斗目标,是
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首要任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包括民营经济发展在内的全面性的发展要求,在覆盖的人群上要惠及
全体人民,这就决定了民营经济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民营经济最富生机与活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中促进经
济健康稳定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积极拥护者、推动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
的建设者。
据统计,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超过50%的税收, 60% 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
按照中央的整体部署,“十三五”是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战决胜阶段,为此,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当前经济下
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带有全局性的任务,这不仅有助于中西部地区自身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且对于全国整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样有着极
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民营经济本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实践中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其本身
就是市场机制的产物,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才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否则随时都可能被淘汰。
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从传统思维、传统发展方
式依赖的禁锢中解放出来;靠什么样的体制和机制来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这是
无法绕开的重大课题。
如果在体制和机制上没有创新,那么,传统产业“一枝独秀”的局面并
非那么容易改变。
此外,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必然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必然会更快更好
地在发展非煤产业上找到突破口,这对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民营经济涉及的领域十分宽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中扩
大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条件下,把“就业”和“创业”结
合起来,就是逐步地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这方面,民营经济
具有先天的优势,这不仅是因为民营经济本身是市场机制的产物,而且民营经济涉及的领域十
分宽泛,多数起步较低,属于中小微企业,便于自主创业,于是民营经济就成了吸纳就业的一
个巨大容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必须惠及全体人民,为此,除了通过财政税收进行二次分配,一次分配也非常重要,而没有就业就没有机会参与一次分配。
所以,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钢铁和煤炭等传统支柱产业都在去产能、去库存的背景下,在扩大就业任务极为艰巨的
条件下,通过发展民营经济来扩大就业,意义就更加重大。
三、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要求
民营经济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具有很强的连续性,而且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次党
的重大会议都会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都会根据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做出部署,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
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十
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十九大对“两个毫不动摇”的强调,以及习近平总书
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关于“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的强调等,都深刻地体现了
党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为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的,之后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一共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
即是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可见党和国家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
1988年4
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3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第十一条又进行了修改,取消了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规定,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重新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对宪法条款进行的上述反复修改,表明党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逐步步入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轨道。
这就告诉我们,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要求,贯穿于民营经
济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加大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
法可依、有规可循,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提
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精神,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具体化、规范化,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要求
成为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
二是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党的十
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
后国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其中“民
营企业”、“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等词语频频出现在多个地方,涉及到石油、电力、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在拓展发展新空间方面,提出要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设施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等。
这表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二者不仅同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且要相互促进,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必须
稳妥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
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
三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亲”“清”二字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
社会环境。
2016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建、工商联界联组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
求以“亲”“清”二字建立新型政商关系。
他强调,“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
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
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所谓
‘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
钱交易”。
这段话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亲”更多地体现为领导干部
的职责,体现为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清”则更多地体现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从山西的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省得到长足发展,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
占的比重还较低,在山西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还有待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影响塑造山西美好形象、推动山西振兴崛起的紧迫任务,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
公有制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民营经济,也成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
是否真抓实干、奋力拼搏的重要指标。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当前,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
腐高压态势之下,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不出事,宁肯不做事,态度消极不作为,对于民营企业家
避之唯恐不及,担心惹出事端,生怕受到牵连,这样的心态和行为与发展山西的要求是极不适
应的。
所以,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精神贯彻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必然要求各级领
导干部把“清”作为廉洁自律的要求和体现,但光有“清”还不行,还必须既“清”且“亲”,敢于、善于与民营企业家交往,通过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厘清权力边界,
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和企业经营边界,严格依法、秉公用权,为企业敞开大门,积极为企业办事,为企业解决问题;企业家也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观念,让“靠关系”的思维向“靠本领”转变,才能守住既“亲”且“清”的界限,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促进民营经济在我省真正
有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系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主任、教授)责编: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