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二条第一
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至二十倍的
罚款。
否
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
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
条件的《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二条第二
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万元以上至十万
元以下罚款。
否
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十万元至十五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
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否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
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否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
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同上
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十二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
款第五项
同上否
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
品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八条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
款第六项
同上否
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
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
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三条第二
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
以下罚款。
10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
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二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四条第一
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否
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
加剂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三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四条第二
项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至二十倍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否
12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四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四条第三
项
否
1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六项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四条第四
项
否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
度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4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食品安
全法》第
三十四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否
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第十项 条第五项 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至十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许可证。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六项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
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否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
全性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八项
否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
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否
或者停止经营条第九项
19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
全法》第
三十四条
第九项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
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至十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
十倍的罚款;
否
20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标签、说明书标注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
全法》第
三十四条
第十一项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
第二项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
幅度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2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
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安
全法》第
六十九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否
第三项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
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否
2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二千以下罚款 是
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条或
者第五十
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是
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是
2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为按规
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
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
全法》第
五十条、
第五十三
条,或者
第五十一
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三项
是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
度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
款
处罚条
款
2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零二条
第四款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四
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以上五万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是
2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
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
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
《食品
安全法》
第三十
三条第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同上是
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
洗、校验
五项或
者第五
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条第一
款第五
项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
行政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食品
安全法》
第四十
五条第
二款或
者第四
十五条
第一款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六
项
同上是
30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
食品
《食品
安全法》
第五十
三条第
四款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七
项
同上是
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食品
安全法》
《食品
安全法》
同上是
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
七条第
二款,或
者第八
十二条
第三款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八
项
3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
安全法》
第八十
一条第
三款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九
项
同上是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
度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
款
处罚条
款
3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
交自查报告
《食品
安全法》
第八十
三条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以上五万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是
项
3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食品
安全法》
第四十
七条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十
一项
同上是
3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
《食品
安全法》
第五十
七条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第一
款第十
二项
同上是
3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
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
安全法》
第四十
六条
《食品
安全法》
第一百
二十六
同上是
款第十三项
是 是
违法类
型
裁量标准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执行罚款下限;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10%
幅度内确定 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10%至30%的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
幅度内 一般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下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中限幅度内确定;2、只规定法定
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10%
至50%幅度内确定 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30%至50%的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
幅度内
严重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中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上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50%至100%的幅度内
一、具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限幅度内确;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罚款上限的
50%至100%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
幅度内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