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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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公司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公司科技经费支持,由公司技术开发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公司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采用科技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其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公司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四)公司科技合作项目;
(五)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六)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七)公司专利转化项目;
(八)公司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项目、课题两个层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抽查。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八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和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科技项目申报在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公司相关技术部门组织,向公司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称研发中心)申报。

申报材料为科技立项建议书。

第十条公司研发中心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和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研发中心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研发中心组织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科技经费投入回报、计算机信息表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合同书由项目申报部门牵头编写,由研发中心审定,知识产权报告由项目申报部门牵头编写,以查新报告为主要参考文献。

第十四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研发中心对项目合同文档及项目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状况、经费预算和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组成人员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经公司批准后,由研发中心与项目经理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即为正式立项,合同及相应文档生效。

科技项目合同一般以课题为单元签订,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到专题。

第十六条正式立项的科技项目进行统一编号,有关编号标准由研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涉及公司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须由研发中心报公司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执行人。

项目经理接受公司和研发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经理需保证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组织和研究,并确保项目正常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保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获得。

项目经理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确定项目组成人员的组成。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实行重大、重点两类管理。

研发中心确认的重大科技项目,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经理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实行中间检查制度。

研发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司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组织检查,采取定期阶段检查、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科技项目研
究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科技项目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定期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调整实行审批制。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技项目合同调整的,如: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经理要进行书面报告,并征得研发中心的同意,上报研发中心批准后,签订调整合同,项目按照调整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进行补充的,上报研发中心批准后,根据项目补充内容签订项目补充合同,项目执行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合同共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不能按合同执行或无法取得预期成果的科技项目,研发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决定。

对于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按相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3%以上的份额提取的科研费用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支持配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各项科技经费以研发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审定的相关经费为准,其预算纳入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并按计划将款项拨付至项目组。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在经费的管理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占用。

第三十条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公司批准,研发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可在
合理范围内调整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对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将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研发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应对项目经费进入核算和审计,并按相关规定,视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经理、项目组进行奖惩。

第五章项目验收(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立项执行的科技项目必须进行验收(评审)。

项目验收(评审)以科技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规定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形成等进行。

项目验收采取逐级验收的方式,分为项目组自行验收和公司研发中心组织正式验收两个步骤。

第三十三条项目自行验收由项目组和项目经理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成果情况;
(三)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组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自行验收结论,报研发中心申请正式验收。

主要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验收评价报告(附自行验收结论);
(四)技术研究报告;
(五)测试报告;
(六)知识产权报告;
(七)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正式验收由研发中心组织进行。

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会议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束后,科技项目合同终止。

所有报告材料必须正式归档管理。

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资产及科技经费投入回报等按公司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有条件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由研发中心以公司名义组织向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申报。

第三十八条加强科技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

通过公司验收的科技项目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要及时按公司相关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已取得科技成果的项目,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促成成果产业化,以充分发挥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条项目完成后,对完成项目的相关项目经理、项目组的奖励按照项目合同书或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所有技术资料进行归集,并及时移送技术开发部内勤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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