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工地使用新型钢管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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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工地使用新型钢管支架安全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工地使用新型钢管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4〕195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中已取消依据建设部建标〔2005〕124 号文设立的“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要求,现就有关使用新型钢管支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前新型钢管支架主要有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套扣式钢管脚手架三种类型,其中,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已有安全技术规程,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已有产品标准,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广东省技术规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各工地在使用新型钢管支架时,应仔细确认钢管支架的类型,依据对应的标准进行管理。
二、对于没有安全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或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新型钢管支架,不得使用。
三、新型钢管支架其整体稳定性和适用性等有待进一步检验,目前这一类的钢管支架均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使用新型钢管支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依据应包括相对应的安全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等,不得套用扣件式钢管支架等其它不对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五、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新型钢管支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新型钢管支架的管理,对进场的构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抽检和监理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
七、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必须与方案一致,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检查,完善验收手续。
八、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钢管支架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省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和企业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