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千万存款消失和银行打3年官司败诉应查查银行监管有无失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锋
为帮农行辽源分行惠宁支行副行长刘某完成存款任务,李政学2013年6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结果,几年之后,连续存入的1380万元消失,李政学为要回银行卡里的钱和银行打了三年官司,从初审法院,到省高院,及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
均被驳回。
那么,李政学这银行卡里消失的一千多万,真的就没有任何追回的可能吗?
青锋看了有关报道引用的法院判决,认为,法院依据事实审理,而且做出的有关判决并无不妥
之处。
李政学称,他当初办理了银行卡,因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刘某告知其存款为零存整取,没有
密码就不能挂失和提前支取,因此,在刘某告知其把卡放在银行比他自己保管更可靠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
李政学称这是出于对刘某支行副行长职务身份的信任。
而正是这种信任,导致其多年连续打入的一千多万,最终卡内仅剩了70多元。
李政学以上述理由将案件起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李政学于2013年6月23日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形成了合
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
信息、密码的义务。
李政学诉称自己为帮助刘某完成储蓄任务,而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但刘某是农业银行惠宁支行的员工,而李政学是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故不
论李政学向银行卡内存款多少钱,都不可能体现出该存款系刘某的储蓄任务”。
青锋认为,法
院如此认定不无道理。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李政学的银行卡被交至刘某手中系他与刘某个人之间的往来,与
银行无关,李政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分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造成,即使李政学的存款是刘某转出的,该转款行为与刘某在银行的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
务行为,故银行对李政学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
青锋要多说一句的是,李政学应该查一查,刘某有无和银行内其他员工串通,利用其银行卡,
搞非法集资诈骗,如有,银行是否应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