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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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陕01民终105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晓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玲燕;袁某某;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玲燕袁某某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玲燕袁某某丁美华

【当事人-公司】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宁辉

【代理律所】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杨玲燕

【被告】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玲燕与袁某某、丁美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杨玲燕与袁某某、丁美华、丰范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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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15 23:18:41

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陕01民终10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玲燕,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系杨玲燕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美华,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玲燕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丁美华、西安丰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晓通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杨玲燕与袁某某、丁美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杨玲燕购买袁某某、丁美华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一房两证)房屋,建筑面积146.

95(97.

43/49.

52)平方米,总价款264万元,房款支付方式为按揭,定金为35万元,杨玲燕申请银行贷款137万元,该房屋尚有抵押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若任意一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违约金70万元给守约方,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该房屋过户手续截至2020年7月31日,如因袁某某、丁美华导致未能如期过户,视为其违约。当日,杨玲燕与袁某某、丁美

华、丰范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杨玲燕向丰范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9,600元。5月6日,袁某某向丰范公司员工郑鑫发送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该登记簿抵押登记一栏显示案涉房屋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担保债权200万元,债务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查封状况一栏显示浙江省天台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6日。5月7日,杨玲燕丈夫高某某向丁美华转账支付定金35万元,丁美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高某某房屋定金35万元(白桦林间3-1-21-7房屋买卖定金),高某某向丰范公司员工郑鑫转账支付中介费39,600元。5月8日,袁某某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账30万元。6月19日,郑鑫在与高某某的微信聊天中称“他现在就是和法院那边沟通让抓紧撤销,因为他不撤销这个垫资没法垫,主要是这个问题现在卡到这里,然后昨天就跟他沟通了,就是说如果您这边就是想要房子,他这个七月就这个月月底或者七月初他就可以,就您这边先收拾着,然后他一撤销,然后咱就找垫资这办开始办手续”,高某某回复“好的”表情。2020年10月17日郑鑫与高某某的通话录音中,郑鑫称“这个房子目前没有别的问题”“你有啥案子就网上现在都能查到,当时咱为什么签合同的时候说他天台”10月29日双方通话录音中,高某某称“那会儿你只是说在那块有纠纷,你没说这个房子被查封,你要之前卖房的时候你说这个房子查封了,我还买吗”,郑鑫称“当时不是被保全了吗,不是被查封,是不是”,高某某称“你们当时都说能过户是不是”,郑鑫答“对,当时他业主也是这样说”。郑鑫称“因为咱当时签的时候确实是有天台法院的保全,当时他确实处理了”。案涉房屋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0月29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查封。杨玲燕因本案诉讼向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3,500元。2020年11月28日,郑鑫与高某某通话中,郑鑫表示周一给高某某退还中介费,但此后丰范公司并未退还。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2020年12月26日,袁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杨玲燕丈夫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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