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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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江苏建设成效。

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励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江苏建设基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目前,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已开展了近15年,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层面,尚未有统一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本指南出台将促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本指南作为首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省地方标准,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将填补我省乃至全国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空白。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1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7〕59号)批准立项。

三、编制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和《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参考GB/T 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的相关内容。

(二)科学适用性原则。

为确保该项标准适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该项标准的制定不仅吸收兄弟省份的成熟技术和经验,同时,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苏中、苏南、苏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编制了本标准的内容。

同时,针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内容、容易被忽视的方面,提出技术指标。

以期尽可能保证标准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四、工作简况
(一)成立起草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南》起草工作,2007年7月中上旬,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联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进
度计划,并开展起草标准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标准起草
2017年7月中旬,全面收集、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广泛吸纳各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工作经验。

在此基础上,根据标准编写的要求,研讨确定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和内容,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进行规范,而考核示范村(社区)创建成效的主管部门、如何考核等内容本标准不涉及;梳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出了本标准的主体框架,确定了各章标题。

在此基础上,充实各项技术指标,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一稿)。

我省已开展多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多是以发布通知形式开展,考虑到本标准的实施与通知的协调性,2017年9月上旬,起草组研讨增加了引言来阐述两者的相互关系,并根据创建活动的实践经验,对标准的主体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二稿)。

2017年9月下旬,起草组进一步研讨,增加了参考文献部分;认为标准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不需要单独说明,引言的表述也不清晰,删除了引言部分。

2018年1月18日,起草小组在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
院召开标准研讨会。

建议删除“总体要求”章节;细化“3组织建设”内容;“5.1法治宣传”分为宣传普及和法治文化两部分进行规定;“6.1~6.3”部分条款对“法治示范村(社区)”针对性应加强。

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三稿)。

2018年6月14日,起草组邀请了省人大法工委、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市司法局以及扬州市司法局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

会后根据专家的建议,做出如下修改:
1、咨询了民政厅相关专家,将民政厅纳入起草小组;
2、对“组织建设”、“民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内容进行了较多的充实;
3、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主体进行了明确;
4、增加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一票否决”的情况说明,作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基本条件。

基于此,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四稿)。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
2018年月,向。

等。

个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回复。

份,意见。

条。

其中:采纳。

条,部分采纳。

条,未采纳。

条。

详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本标准给出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基本条件以及
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和自查的指导与建议。

第二章“基本条件”,按照“底线思维”要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主体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一律取消创建资格,故这些情况界定了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组织建设”,根据专家建议,现主要从日常管理、基本职责、制度建设以及群众满意度对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了规范。

考虑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必须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因此本章中仍保留了基层党组织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民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在“四民主两公开”的基础上,本章节增加了“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中“民主建设”的基本要素、基本范畴、基本要求等。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基层民主建设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本指南中只列出与民主法治建设相关的核心内容。

“民主选举”明确了应纳入民主选举的组织和人员。

“民主协商”指出协商的内容、形式及渠道。

“民主决策”规范了决策的原则和形式。

“民主管理”指出管理的内容、形式、期限以及日常台账。

“民主监督”主要是落实“两公开”的形式、监督的主体、监督的频次等。

同时,民主建设与群众参与紧密联系,本
章节中对民主建设各环节都设定了群众满意度量化标准。

第五章“法治建设”。

包括普法宣传、法治文化、依法治理、平安建设四个部分。

普法宣传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从计划、人员、制度、形式、阵地等方面予以强调。

法治文化是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具体内容,也是贯彻新时代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从阵地和活动两个方面对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予以规定,体现德法融合。

依法治理从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解两个方面予以体现。

平安建设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基础设施的保障要素进行了规定。

本章节中能量化的指标尽量予以量化,以便基层更精准把握创建标准。

第六章“社会建设”。

乡村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

社会建设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因此,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标准中必须纳入社会建设的相关指标。

社会建设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本指南紧扣和谐有序的总体要求,重点围绕民生、民风、公益三个方面作出要求。

其中,“民生”主要突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利益保障问题,“民风”旨在强调村(社区)基本风貌,激发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公益”涉及面较广,考虑到本指南的目标定位,着重突出了涉及司法行政的公益内容。

第七章“自查”,是对创建主体申报的日常管理要求。

考虑
到动态管理是创建成功以后要开展的工作,因此未纳入本指南。

六、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中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和《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等的要求。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及依据
无。

八、对标准贯彻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后,将作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全省推广应用,建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标准宣贯,省质标院提供技术支持,以规范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效以及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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