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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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一
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
事件概要:
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
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
品的权力。
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
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
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
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
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
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
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
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
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
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
的情况下;
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由此可见,如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宣告为了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所制定的有关车辆搜查的单一条款不符合宪法;
2、该决定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1977年1月12日宪法委员会开会评议。
二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
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
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
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
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
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决定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罗伊的诉讼请求。
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9条所确认的“剩余权利原则”,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自由”,都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宪法空间,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法定自由。
司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反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须的限度。
在罗伊一案中,首先应当承认妇女堕
胎权是宪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
但是,也应当看到,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在妊娠期间,存在着两种“重要和正当”的国家利益:一是保护孕妇健康;二是保护潜在生命,政府得在同时考虑上述两种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限制堕胎的法
律。
这两种利益在妊娠期间同时存在,各自在某一个时间点内成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
在罗伊案件中,德州法律对堕胎作了过于宽泛的限制,即没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只是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了堕胎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
布莱克门认为,在考虑保护孕妇健康与保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存活的
可能性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
所谓存活的可能性就是
指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
为了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划分一个明确的
界限,布莱克门等多数法官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险
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之后,
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第二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
存活的可能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限制堕胎,但是,限
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
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伦奎斯特法官在此案中代表少数意见认为,罗伊案例由于与婚姻无关,因此,它不涉
及到隐私权问题。
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一直受到不同程度
的限制,不可能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不应当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三
流动住宅非法搜查案
警察在调查一名杀人凶手的时候,发现杀人凶手溜进了被告人居住的流动住房里。
警
察敲门无人回答。
因此,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进入了被告的流动住房。
警察唤醒
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发现被告人的衬衫上有血迹。
被告人被告知可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机会与律师联络。
被告人的衬衫当时就被查缴,被告人流动住房
里的其他财产在警察取得搜查证后被一同起获。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
上诉法院确认了有罪
指控。
为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决定内容: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认了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要求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
多数派法官提出了以下判决意见:
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的规定,被告人免于缺少正当理由的搜查或羁押。
在住宅中,没有命令状依据的逮捕一般情况下是受到禁止的,并且,仅仅只有逮捕命
令状也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在警察进入住宅执行逮捕之前,应当有法院颁布
的逮捕令。
该逮捕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且明确应当进入住宅中需要加以逮捕的人。
隐
私权的保护不能因为颁布命令状就当然终止。
除了是在紧急状态下,警察进入住宅进行搜
查必须作出合适的通报。
此外,多数派法官还认为,被告人在被搜查时要求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少数派法官也就此案提出了若干异议,认为没有逮捕令进行搜查是没有正当性的,这种假设也是可以反驳的。
特别是在搜查行为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情况下,授权法就是正当的理由,由此搜查也是正当的。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不久,联邦司法部建议在刑法典中写进警察有权进入住宅逮捕某人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