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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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
示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辽价发[2005]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
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5]67号)
各市物价局、农委: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省各级物价、农业部门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在广大农村开展了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为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加之各有关部门认识程度的不同,各地在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7号),对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我省涉农收费公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辽政办发[2005]27号文件对涉农收费公示制提出的重点保持公示率,及时补修毁损的公示板和提高公示制质量的具体要求,各市要于近期对涉农收
费公示工作现状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涉农收费公示板是否看得见,立得住,信得过。
看得见,即公示板是否设在群众能看得见的公共活动场所;立得住,即乡镇、行政村和收费单位公示率及公示板完好率是否达到100%;信得过,即公示的内容准确率是否达到100%,过时内容是否及时更换,违反公示制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是否有人受理。
各市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
二、要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质量。
各地应本着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不增加经济负担的原则,在乡镇和行政村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
但公示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公示板要经得起风吹雨刷,并须设立在户外群众能看得见的地方,便于群众观看。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核公示内容。
其中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见附件);经营性收费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发的文件公示。
对收费单位的公示内容要严格按照法定收费文件核准,并与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内容一致。
收费单位的公示板应设立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便于群众监督。
三、要建立完善涉农收费公示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
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县(区)解决在公示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县(区)物价和农业部门负责公示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中,市、县(区)物价部门侧重负责公示内容的审核、及时变更和公示板的监制;市、县(区)农业部门侧重负责监督检查反馈。
涉农收费公示制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在乡镇。
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乡镇物价监督站负责公示板的维护管理;在未设物价监督站的乡镇,由乡镇政府委托乡镇农经站(或有关部门)代为维护管理。
乡镇物价监督站或乡镇农经站发现公示板毁损,要及时向县物价部门报告;发现违反政策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举报或协助上级物价部门处理,以确保发挥公示板的长效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从今年起,我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但越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越要重视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
涉农收费公示制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要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对县、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今年四季度,省物价局、省农委将对各市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年对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也要认真总结今年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作法和效果,并将有关情况于11月底前书面报省物价局、省农委。
附件:
应予公示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行文件
一、农业部门
1、农机监理规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辽价发[2005]2号
辽农机办字[1998]39号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详见文件
辽政发[1997]15号
辽农牧字[1991] 32号
二、动物卫生监管部门
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辽价发[1992]201号
计司收费函[1996]3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辽价发[2004]15号
三、海洋渔业部门
4、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29号
5、辽东湾海蜇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91)110号
6、海洋岛渔场对虾资源增值保护费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85号
7、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0元/两年
辽价发[1992]20l号
8、渔业船舶登记及证书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计价费[1997]1148号
辽价发[1992]201号
9、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0]559号
辽价发[2000]80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辽价发[2004]15号
10、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辽价费字[1996] 32号
辽价发[1992]201号
四、林业部门
1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
10元/证
计价格[2002]2672号
辽价发[2003]33号
12、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计价格[2001]1998号
13、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财综[2003]l5号
五、水利部门
14、水土流失补偿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政发[1998]4 3号
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财综[2003]89号
辽财综[2004]67号
15、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费2元/证
辽价费字[1999l 68号
六、土地部门
16、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5元/证(简装)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辽价发[1992]208号
七、建设部门
17、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4]5号
八、计生部门
18、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费
详见文件
辽价发[1998]39号
19、不终止非计划妊娠鉴定费
50元/人
辽价发[1993]2号
20、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辽财规字[2000]740号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九、公安部门
21、车辆(驾驶员)证照、号牌费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辽价发[20051 3号
辽价发[1992]203号
22、户口簿工本费
9元/证
价费字[1992]240号
辽价发[1998]l3号
2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0元/证
辽价发[1997]34号
24、暂住证工本费
5元/证
计价格[2001]2220
辽价函[2002]51号
25、出海船舶户口簿工本费15元/本
计价格[2000]932号
26、出海船民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十、民政部门
27、婚姻登记费
9元/对
[1992]价费字249号
辽价发[1992]127号
28、殡葬收费
各市制定
辽价发[1992]127号
十一、交通部门
29、公路运输管理费
营运收入0.8%
[1993]价费字17号
[农用运输车0.56%
三轮汽车免收]
辽价发(1994)2号
辽价发[1998]24号
财综[2004]67号
30、养路费
详见文件
[1993]价费字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辽政发[1996]45号
31、路桥通行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政办发[1998]9号
辽政发[1997]28号
辽政发[2000]18号
辽政发[2005]10号
十二、工商部门
32、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0.8%-1.6%
计物价[1996]1744号
辽价发[1992]173号
辽价发[1999]138号
十三、教育部门
33、义务教育“一费制” 收费
详见文件
辽教发[2004]127号
34、住宿费
详见文件
辽价发[2004]11l号
注:对于有些已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因其收费仅向作为个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农民收取,所以,未列入上述涉农收费目录。
这类收费项目在依据省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文件向有关收费对象收取时,收费单位必须实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