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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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办法
各区县残联、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医保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残联、市卫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发〔2017〕15号)、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残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条件
具有市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补助。

一类: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含单独施保)的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类:其他经济条件家庭中一、二级精神残疾人。

三类:除一、二类之外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助内容
(一)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复发(急性期),在卫健发〔2020〕11号附件3《市严重精神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定点
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含特殊病种)、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伙食费、空调费、护理(护工)费、零钱和其他应自购物(用)品费用),在相应年累计最高补助标准内给予补助。

(二)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依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本人及监护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自定点医疗机构书面通知办理出院手续(日)之后所发生的一切在院费用,不再计入康复医疗补助合规费用内。

三、补助标准
(一)分类补助标准
(二)特别规定
确诊为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并已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的精神残疾人,符合补贴范
围的自付部分费用,按相应分类年最高补助标准的200%(含)以内按实给予补助。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出院结算明细单、合法票据和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填写相关费用并盖章的《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补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符合特别规定条件的,还需提供监护人签署的《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也可委托村(社区)办理。

乡镇(街道)残联受理后,对相关申请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确定对象分类,签署意见后,负责报送区残联(南太新区报送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二)审核。

区残联(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补助分类在规定的年最高补助标准内按实给予补助。

三、资金保障
本办法涉及的康复医疗补助资金,吴兴区、南浔区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南太新区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治疗费用进行分类核算,填写申请审核表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其他
(一)区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政策宣传,对残疾人康复医疗补贴申请,要及时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补贴。

同时,要建立完善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补贴档案台账,及时采集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系统。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委认定。

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按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健发〔2020〕1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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