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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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原则
(一)统筹城乡发展。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集中"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用好用活"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理等土地政策,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公益设施齐全的农村新型社区。

(二)严格保护耕地。

住房重建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安置点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原宅基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复耕。

(三)尊重农民意愿。

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建。

(四)统一规划。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等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的规模。

集中安置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

二、支持对象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再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二)房屋虽仍能居住但受地质灾害威胁或自愿集中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三、支持政策
符合住房重建支持对象的农村村民,可以选择以下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原址符合规划,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户愿意在原址宅基地自己重建的,可按震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由农户按现行建筑规范要求自己重建住房。

(二)统规自建。

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每户按现有正住户口农村村民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新划宅基地(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由农户按照集中安置点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分户、联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自建安置住房。

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选择统规自建的农户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统规自建补助。

农户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三)统规统建。

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35m2/人的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设安置住房。

入住前,农户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下发的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

农户选择统规统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四)货币安置。

农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已经进入城镇居住或有其他的固定居住场所,允许自愿放弃原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放弃宅基地,项目区范围内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非项目区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按每人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农户选择货币安置后,应当提出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五)开发重建。

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重建。

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重建,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的有关办法立项审批实施。

实施主体按规划完成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并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妥善安置农户。

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就地按
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

确需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

农户选择开发重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住房重建资金主要由农户自筹资金、国家及地方政府下发的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资金等五部分组成。

(二)资金使用
1、原址重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等。

2、统规自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3、统规统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4、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自愿放弃宅基地补助资金等。

5、开发重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

五、操作流程
(一)征询农户意愿
采取多种方式,向受灾村民宣传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使受灾群众对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有充分了解。

在灾民充分理解政策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受灾的农户发放灾毁房屋救助重建方式征求意见表,农户在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根据村民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不同的住房重建方式,选择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的,按照各区(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宅基地。

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置住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应当提出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选择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住房协议。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承担安置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市、县规划部门集中安置点的选址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5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由省厅安排的专业队伍进行评估;15人以下的安置点,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指导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评估。

(三)明晰土地权属
住房重建前,对已有卫星正射影像图资料的地区,可以利用影像资料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将集体建设
用地所有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对没有卫星正射影像图资料的地区,采用1:500实测方式进行勘测定界,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住房重建后,应进行1:500建设用地竣工勘测定界,依据竣工资料重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办理农户分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对原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项目区立项审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和部、省、市挂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将建新地块与拟拆旧复垦的灾毁村庄和集镇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立项。

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

对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建新地块(包括住房安置地块和城镇建新地块),并先行安排使用建新区中安置地块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项目区经审定后,城镇建新地块可按照相关程序组件报征。

(五)确定住房户型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开发重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住房建设方案应当根据集中居住农户的户数、人数和家庭人员等情况,根据集中安置点控制性规划、建筑质量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相应的户型,并充分征求农户意见,经农户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六)实施住房建设
统规自建的由农户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自行建设;原址自建的由农户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自行建设;统规统建的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七)配套基础设施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

(八)土地复垦
农户原址宅基地由乡(镇)、村、组统一组织复垦为耕地。

经验收合格后,统规统建的方可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规自建的方可发放补助资金,货币安置的方可发放补偿资金,开发重建的方可使用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

(九)缴纳建房费
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应足额发放到户,其中统规统建农户按等额资金缴纳建房费后,方可将完
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

(十)分配重建住房
统规统建和开发重建实施单位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登记的农户申请表,分配给农户居住。

六、自愿集中居住
地震灾区农村村民房屋仍然能够安全居住的,没有享受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但农户自愿到集中安置点集中居住或自愿放弃原址宅基地的,参照住房重建支持政策执行,其中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应按政府对灾毁农户下发的建房专项救助资金标准等额交纳建房费后方可入住。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组成得力的工作班子,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同时,要认真研究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全力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

附件:《成都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流程》(略)
二○○八年七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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