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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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
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
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
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对合同履行期间并无异议并且未提出任何要求。
只是在合同到期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方的要求没有合法依据。
五、请愿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我代表被告方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 被告方无需对原告方进行任何赔偿;
3. 原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是我方对本案的辩护。
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法律和事实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院领导和审判员们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