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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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佑才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运输的方法。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袋装化工作。

各区政府、葛洲坝集团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四条本市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晓溪塔街办的建成区。

第五条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含交
通工具)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袋装,按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排放,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业主、物业部门必须封闭建筑物垃圾道,按照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密闭容器。

第六条环卫作业单位应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定时定点收集垃圾,运输过程必须密闭,保持车辆容貌整洁。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密闭,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第八条引导居民使用清洁燃料,在经营性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清洁燃料,淘汰燃煤炉灶。

规范管理“拾荒”行为和—废旧收购点。

鼓励发展“净菜超市”,逐步推行净菜进城。

第九条在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内,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强制推行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给予处罚。

环卫作业单位未按垃圾袋装化要求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凡未按袋装化要求排放垃圾的,环卫部门予以拒收,并书面通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接纳。

第十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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