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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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

1. 防治水安全: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和治理,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移交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移交内容

1. 移交手续和材料: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所有与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相关的手续和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2. 移交财物:移交方应将相关的水资源设备、设施和资产转移给接收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第三章移交流程

第五条移交准备

1. 移交方应在移交前对水资源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不存在安全问题。

2. 移交方应编制详细的移交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 移交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移交流程

1. 移交方应按照移交计划的要求,将相关手续和材料提交给接收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移交方应在移交过程中,向接收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接收方能熟练操作和管理水资源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移交验收和备案

第七条移交验收

1. 接收方应根据移交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对移交方进行核实和检查。

2. 接收方对移交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逐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记录在移交记录表中。

第八条移交备案

1. 移交方和接收方应将移交协议和移交记录表报送给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 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移交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五章移交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移交管理

1. 接收方应做好移交后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

2. 接收方应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移交监督

1. 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移交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纠正。

2. 接收方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的开展,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

1.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水资源移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二条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

以上为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模版(二)

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水安全,需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该制度是指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统一水资源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流程,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

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份关于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负责水资源管理的单位,包括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等。

第四条水资源的防治问题应当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依法行政,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水资源的防治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全面预防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水资源的防治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防治水安全的能力和水资源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级政府应当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制定水资源的防治政策和法规,并提供相关的经费和支持。

第八条省级政府应当负责实施国家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具体规划,负责下级政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县级政府应当负责落实省级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专项计划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协助政府监测和评估水资源的情况。

第十一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报告水资源的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包括水质、水量、水文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三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测数据,进行水资源的评估工作,分析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水资源的预警工作,根据水资源的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注意水资源的变化。

第十五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水资源的情况,提出防治水安全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水资源的防治工作。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提供资金支持水资源的防治工作,保障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信息的提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应当按照需要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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