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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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
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粤国税函[2004]374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7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93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41,071,092.91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23日
附件: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1南海市里水镇物资贸易总公司 35,916,781.91
2广州市海珠饮食服务公司5,154,311.00
合计41,071,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