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摘要:面对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化的民事纠纷,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并使得诉讼解决的替代性方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成为可能。

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表现形式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
多元化是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的统一体系。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在社会众多民事纠纷中,利用民事诉讼和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各自功能特点上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的程序机制和调整体系。

现代社会中,当问到一个案件通过何种手段得到解决,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时,大部分的回答是经过司法审判,走诉讼程序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然后,采信、衡量运用合法取得的证据,以法律的权威来解决纠纷。

这种司法判决或诉讼裁判的方法直至今天,仍被视为是最公平、权威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可有效抑制和解决社会冲突,实现化解纠纷、社会和谐的机制。

而事实表明,社会在积极的进步之中,公民不再依赖法律强制的报复性来矫正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是逐步倾向于以非诉讼程序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二)适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主要思路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广义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对于后者而言,世界上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

实质意义就是非诉讼解决纠纷。

理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归因于公民对解决纠纷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现代社会对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求更是经历了由国家司法权统一集中行使逐渐到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再到以ADR机制全方位辅助解决争议,替代民事诉讼审判的单一性模式。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观念也在多元化的影响下积极传播。

在ADR运动开展之前,非诉讼的温和方式已然被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面临社会上大量存在纷争的事实,以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制度出发,不可能对此一一进行诉讼审判,司法实践面对此种情形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仲裁、当事人间自愿和解等多种方式解决。

所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拥有一个共同目的:以当事人可以承受的合理方式更快的处理民事纠纷。

其中西方发达国家非诉讼调节及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满足现代社会主体对于解决纠纷途径的选择,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公正优先兼顾解决纠纷效率,从而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二、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我国目前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固然有其弊端及缺陷。

第一,现有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在结构上失去平衡。

现行法律、立法制度给予诉讼模式高度关注和资金物资投入,而对于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明显不够重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跟随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法律的功能、地位得到空前普及与重视。

但由于“司法万能”观念的根深蒂固,我们并没有真正从诉讼模式中脱离出来。

司法实践证明,并非任何民事纠纷通过诉讼都能取得最佳效果。

要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最恰当的解决方式,才能使冲突的利益达到最大程度的平衡与协调。

第二,即便在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的内部分配,各种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度也不同,亦存在结构上的适用性失衡。

高度发展的是民事调解与仲裁,所以其在立法和实践运作都能以一定比例适用。

而作为中介组织、当事人间自愿达成的和解,由于制度上的有待完善与立法方面的欠缺,具有明显的问题存在。

内部适用的不健全,势必将影响整个制度的适用,不能使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

三、构建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中国特色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内涵与理论根源
事实上,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体制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就调解与诉讼审判间的关系而言,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调解工作、提高它的威信,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降低了诉讼费用,是一个司法实践上的良性循环。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着眼于预防解决社会矛盾,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价值指引和统领方针。

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本质属性,也是司法源于人民、服务人民的体现。

我国《宪法》也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民主思想。

法律体系的建立应该反映公民的基本愿望,司法体制的改革应以人民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要秉承司法公平与效率、权威的价值目标。

为保证纠纷解决机制在正确适用,我们应掌握非诉讼解决制度的基本价值。

确立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建立公平、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其中,以正义作为价值核心,效率是要求,权威是保障。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要求三者
能够有机结合,假设调解纠纷时丧失公正,效率就失去意义,权威亦难以树立;如若不讲求效率,司法公正也会打折扣,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如果没有权威作为保障,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就难以得到公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和拥护,也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构建新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性
伴随社会利益冲突的复杂化,社会因素与传统价值观的多样化,决定了现代法治思想指导下的解决民事纠纷方法和手段亦应是多元样化的。

对于执政者而言,应致力于构建社会利益同民事纠纷的有效沟通机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或利用行政手段以教育、协调方式,采取协调和解等非诉讼方式为主、法院审判为辅、仲裁程序为分支,配合当前推广“大调解”的形势,开展好以能动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

1.以自愿调解与和解为主要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发展一定比例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作为诉讼之外公共权力的衡平与补充。

针对具体个案,建立不同的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的手段,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最好方法。

2.以“大调解”作为前沿解决纠纷方式,适应替代性非诉新形势的需求。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整合当事人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内调解的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由行政调处为中心,多方互动参与协调的争端处理机制。

实现行政调处由各级政府、党委、司法机关、工商劳保、信访投诉等有关部门共同协作,施行政府机构调解工作联网制度。

3.以司法审判作为终极后盾,规范听证制度,深化能动司法改革,确保公共权力依法合理行使。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争端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大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听证制度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司法正义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与私力救济和非诉讼制度相比,司法制度在现代争端解决过程中无疑更具有权威性。

正因为如此,国家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同时,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健全的、独立的、最具权威的司法审判机关。

概括言之,这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最终目的——促进公平正义、兼顾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性、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宋允厚.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山东审判,2008,(6).
[2]王雨本.论多元化社会矛盾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经济法角度诠释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J].法学杂志,2009,(5):6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