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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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9.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