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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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3.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南宁市水利局。
附件: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宁市水利局
2023年9月26日(联系人及电话:张仁彪3101150)
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有关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第三条南宁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监督科(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对应专业类别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指导科室);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承担(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具体分工见附件1。
第二章单位申请和初审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自评和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按《办法》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属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至南宁市水利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至指导科室和评审单位;市本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经转指导科室初审同意后,再分送至评审单位。
第五条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终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
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终审、公示和颁证
第六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评审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按照《办法》开展终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组组长要求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之一;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求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熟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终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办法》中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并赋分;
(二)终审工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终审工作完成后须形成评审报告。
终审报告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终审人员组成及分工,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意见等。
(四)终审未达申请等级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八条在评审过程中或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申请单位未能通过终审的,由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以及评审报告反馈至申请单位;通过终审的,由评审单位将评审报告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评审单位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有关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经征求指导科室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南宁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科室和评审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经核查不影响终审结果的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南宁市水利局发布正式文件,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动态管理及应用,对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表彰、业绩考核以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辖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资料初审核实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推荐上报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报南宁市水利局报备。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宁市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分工
2.南宁市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流程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南宁市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分工
附件2
南宁市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