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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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 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 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 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 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 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 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 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 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 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 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 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
42. 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
43. 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 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
45. 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 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五个变化、五类强推、六项重点”要求的。
2.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关键工序和固定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的。
3. 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
4.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检查人员要求整改的。
5. 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班中睡岗的。
6. 人员上、下井时,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7. 登高作业1.5m以上,2m以下没有佩戴安全带的。
8. 进入未支护煤(岩)帮作业时,未带绑腿的。
9. 木点柱、木垛、临时支护支柱未打紧、打牢的。
10. 使用不完好工器具的。
11.未持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2. 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13. 在风筒上划口子乘凉的;风筒跑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14. 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打开风门乘凉的;气动风门未完全打开就通过的。
15.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16. 喷、注浆作业没有对“一通三防”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的。
17. 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8. 监控人员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误报、越警的。
19. 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
20. 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的。
21. 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2. 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23. 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24. 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25. 在产尘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
26. 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综合防尘设施损坏后更换不及时的。
27. 未按规定检测粉尘浓度的。
28. 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29. 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30.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中压以上的乙炔瓶没有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1. 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的;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32. 电气焊时氧气、乙炔瓶、动火点三者没有保持10m 以上距离的。
33. 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 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35. 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6. 放炮警戒不使用专用警戒标识的。
37. 在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装药放炮的。
38. 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设置装药警戒网的。
39. 电雷管发放前没有逐个进行测试的;未使用的电雷管交库没有逐个进行测试或未进行记录的。
40. 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处理而放炮的。
41. 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的。
42. 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43. 放炮员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44. 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不使用木签或竹签给炸药扎眼的;雷管脚线不扭结的;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做引药的;
45. 炸药箱未上锁的;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46. 底部矸石未按照措施规定清理干净,就打下部炮眼或用风镐挖刷的。
47. 放炮前不用的炮眼或钻孔未封堵的。
48. 不按规定及时校正施工钻孔方位角、倾角等参数,导致参数误差超过规定的。
49. 钻机工衣袖、衣襟、裤脚未扎紧的;戴手套、围毛巾作业的。
50. 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1. 不使用铜锤敲砸钻杆的。
52. 钻机未按规定设置压车柱的;压车柱松动的;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53. 钻孔开孔时,未剪去锚网,造成锚网缠绕钻杆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54.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55. 因维护不当造成机电设备、电缆损坏的。
56. 专供与备局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57. 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的;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58. 打运结束十五分钟后未撤除警戒的。
59. 电气焊作业时,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0. 检修及巡查记录不认真填写、漏填、代填、缺少检修项目的。
61. 人工搬运长材时,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62. 造成皮带机、猴车、助行器等设备各种保护失效的。
63. 未按绞车管理制度要求而私自使用绞车的。
64. 移动耙矸机时,没有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65. 强行处理链板机故障的。
66. 皮带机、链板机机头和机尾、绞车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67. 皮带机、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68. 在皮带机头、机尾20m范围内砸皮带扣的(特殊情况制定措施除外)。
69. 刮板机、皮带机机尾噎货没有停车处理的责任人。
70. 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里侧有人作业的;或站在运行的皮带机纵梁上的。
71. 拉皮带机尾时绳道内有人的。
72. 底皮带打运不执行停车上、卸料的。
73. 采用木棒、铁棍等阻挡皮带跑偏的。
74. 在皮带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5. 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运物料的。
76. 装卸料时,车辆未使用正规掩车器掩车的。
77. 在电机车运行路线内,施工作业不设专人警戒或不设明显警示标识的;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占道作业的。
78.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79. 超员乘车人员不听押车工劝阻或超员乘车押车工不制止的。
80. 两列车在同方向同轨道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1. 违规推车或者推车不吹哨子的。
82. 违规处理平巷掉道的。
83. 道岔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4. 更换巷修机操作头时,观察人员站在操作头可能倾倒范围内的。
85. 单轨吊斜巷段运行时,未按规定亮起红灯的;单轨吊运行时,未开启照明灯和红色尾灯的。
86. 单轨吊亮起红灯后运行,巷道内的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内的。
87. 乘坐单轨吊人员,在吊车未停稳前上下车的。
88. 单轨吊起吊和下放车辆时,2m范围内有人的。
89. 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的。
90. 起重葫芦超重起吊的。
91. 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四)采掘部分。
92. 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93. 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的。
94.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防倒绳的。
95.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6. 卧底作业时,造成棚腿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的。
97. 液压支柱伸缩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支柱上、下方加塞木垫板超过一块的。
98. 找顶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未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找顶的。
99. 替换棚腿时顶梁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0. 水泱子未按要求挂牌管理或及时清理的。
101. 高压管路连接时,不使用专用“U”型卡子或使用单腿销的。
102. 综掘机掘进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03. 架棚巷道放炮前未对10m范围内棚卡螺丝进行预紧的。
104. 帮顶岩性不稳定仍执行“一掘二架”,造成片帮掉顶。
105. 打眼前不执行轮尺定位,点炮眼的。
106. 打眼与顶板支护平行作业的。
107. 未按措施要求对锚喷巷道进行初喷和养护的。
108. 锚杆、锚索未按措施要求(距迎头距离)施工的。
109. 安装锚杆不符合要求,托盘未紧贴岩面没有进行补打的;或锚杆未预紧就喷浆的。
110. 网片搭接不合格、网片不贴岩面,网与网之间搭接长度小于100mm的,网片搭接处未按措施要求每隔200mm 使用铁线连接的。
111. 喷层内有充填物的。
112. 扫眼时,人员站在眼口正前方操作的,或眼口正前方5m范围内有人的。
113. 风动葫芦停止使用后没有闭锁的。
114. 采煤工作面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的;上、下端头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超前支护及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115. 采煤工作面无特殊构造影响,造成相邻支架错茬超过侧护板2/3,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茬支架处顶帮进行管理的。
116. 采煤工作面过钻场前未对钻场进行有效接顶的;过钻场时未管理好顶板造成漏顶的。
117. 采煤工作面跨机头、机尾大棚挑棚单体未拉转载机前提前卸掉的;抵车后挑棚单体未及时补挑的;挑棚单体数不符合规定的。
118.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充填的。
119.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切顶支柱不按作业规程要求设置的。
120. 采煤工作面无措施用单体或伸缩梁等强行抬架的。
121. 采煤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时,人员在电缆槽上的。
122. 采煤工作面移架和抵车结束后,未及时将支架手把归位和闭锁的。
123. 采煤工作面拉移上、下端头支架或操作上、下端头支架护帮板时,未在进入工作面上、下端头安设专人警戒的。
124. 采煤工作面同一组超前支架(左、右2架)同时进行移架的。
125. 采煤工作面支架前方有人时进行抵车作业的;抵车时,人员进入支架前方的。
126.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清理链板机上锚杆等杂物,未使用专用长柄工具的。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127. 非供电影响个人随意关闭放水钻孔的。
128. 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测量控制点、中腰线点未妥善保护,造成损坏的。
129. 有水害隐患区域未按措施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或
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六)地面“三违”部分
130. 严重违反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规定的(如110kv 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绞车房、主压风机房、选煤厂、瓦斯泵房、注氮泵房等)的。
131. 动火或动焊地点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32. 大型检修或工程施工无规程措施的。
133.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警标的。
134. 机械作业时,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的。
135. 进入重要车间、高大建筑物下、建筑工地等工作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136. 车床各种防护罩去掉或不齐全而使用车床的。
137. 开动砂轮,未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或松动的。
138. 磨工件或刀具时,身体正对砂轮机的。
139. 越过铁路时,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的。
140. 未编制专门措施,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及内有压力容器的。
141. 行车启动时不按警示电铃的;钩头起吊重物离地面不鸣铃警示的;吊挂重物在靠近地面人员时不鸣铃警示的。
142. 行车吊挂重物时,吊挂操作人员不看行车钩头的。
143. 行车起吊重物钩头没挂实就起升的;起吊重物落地后钩头没摘除就起升的。
144. 叉车靠进行人时不鸣笛示警的;装卸时,重物下有人的;叉物件升高时周围人员没有撤到安全距离的。
145. 自吊车起吊时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内有人停留或行走的,起重臂、物件与架空电线未保持2000mm以上安全距离的。
146. 自吊车起吊时,人员站在物件上进行操作的;司机及指挥人员擅自离开岗位的。
147.超过自吊车额定载荷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