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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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晋价行字[2005]182号
•【施行日期】2005.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5]182号)
省公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5]93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5]317号)精神,在我省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暂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凡通行108国道繁峙—原平公路枣林收费站、崞阳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
1、崞阳收费站执行二级公路收费标准
(1)车辆吨位2.5吨以下(含2.5吨)每车次收费10元;
(2)车辆吨位2.5吨至5吨(含5吨)每车次收费15元;
(3)车辆吨位5吨至10吨(含1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4)车辆吨位10吨至20吨(含20吨)每车次收费25元;
(5)车辆吨位20吨至30吨(含30吨)每车次收费50元;
(6)车辆吨位30吨以上每车次收费60元。
2、枣林收费站执行二级砼公路收费标准
(1)车辆吨位2.5吨以下(含2.5吨)每车次收费10元;
(2)车辆吨位2.5吨至5吨(含5吨)每车次收费15元;
(3)车辆吨位5吨至10吨(含1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4)车辆吨位10吨至20吨(含2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5)车辆吨位20吨至30吨(含30吨)每车次收费60元;
(6)车辆吨位30吨以上每车次收费70元。
二、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收费站附近的经常过往的车辆收费,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优惠包缴办法。
三、《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公示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时间从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其他有关事项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晋交财字[2005]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交通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