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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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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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及《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的规定,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区域划分及要求
黄石主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其中,主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畜禽养殖,主城区非规划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农户允许其适当散养畜禽。
大冶市和阳新县结合实际自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一)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外,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当地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1、人口集中区域
黄石港区:黄石港街办、磁湖街办、胜阳港街办、花湖街办所辖行政区域。
西塞山区:牧羊湖片区、澄月片区、八泉片区、黄思湾片区、河口镇闸口社区、牯牛洲村、石磊山村、道仕洑村所辖行政区域。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办所辖行政区域;汪仁镇、章山街办、大王镇、太子镇、金海管理区镇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
下陆区、铁山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全行政管辖范围。
2、重要水质功能区
西塞山区:河西大道至长江江堤范围内区域;河西大道右侧(山南方向)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区域;夏浴湖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陆地区域;大冶湖河道(韦源河)两侧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区域。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湖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陆地区域。
3、生态功能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父子山登山步道及绿道等风景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
4、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域外其它区域原则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允许农户适当散养畜禽。
二、工作任务
2017年12月31日前,禁止养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及限制养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关停转迁。
三、保障措施
(一)营造氛围。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营造良好的养殖污染治理氛围。
(二)提高认识。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要求,对已经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不相符合的部分予以调整,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做好不合规养殖场的清理和关停工作。
(三)明确责任。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禁止养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限制养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转迁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立项审批,积极支持畜禽养殖项目申报。
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农业部门完成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划定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畜牧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设施用地的备案审批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