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违约金调整的基数以合同法113条为基数(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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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违约⾦调整的基数以合同法113条为基数(包括可得利
益损失)
九民纪要50条:【违约⾦过⾼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是否过⾼,⼀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判断,这⾥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是否过⾼的标准,⽽应当兼顾合同履⾏情况、当事⼈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过⾼的违约⽅应当对违约⾦是否过⾼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113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