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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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供应商的质量审核。
3、内容:
确定供应商的合法资格
索取供应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索取《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索取《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索取相关公章包括:企业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合同章;
供货单位的质量体系调查表;
以上资料应加盖供货单位盖企业的原印章。
1.2确定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索取《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
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索取产品的质量标准;
索取产品的说明书、标签、最小包装样盒原件;
索取同批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价格批文;
以上资料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
1.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制度另定)
索取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或者签名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授权的品种、地域、期限。
1.4应与与供货单位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质保书的内容如下:
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供货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供货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3.4.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4.4.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5.4.7明确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1.15供货企业的资质材料由采购部负责收集,经质管部审核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采购药品。
3.6质管部定期检查供应单位及销售人员存档材料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通知采购部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新资料。
《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GMP》证书、《GS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质保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效期一般为一年。
3.7供应商资质材料过期后,没有更新且对方不能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性资料的,质管部应通知采购部停止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证明其合法资质的材料补充完整后,方可恢复业务往来。
3.8质管部在质量信息收集过程中,发现药监网站公布供应商被吊销,撤销证照情况的,应立即通知采购部停止与对方的业务关系。
3.9质管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整体情况及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维持保留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
3.10质管部负责建立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的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档案保存五年。
4、归口部门:质管部、采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