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客观方面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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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犯罪的客观方面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 和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1
•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 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 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 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 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 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 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7
•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 一是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口、头部等动作实施作为。 – 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只有男性才可 以构成本罪的单独实行犯。 – 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就只有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以单独构成本罪。这种类型作为的划分,主要是依 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的。
危害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 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特征: • (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 • (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 • (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 是法律的对象。
•
—— 马克思
•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行为是现 代刑法的基础。
3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 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
9
• (二)不作为 • ..\资料库\生命的抉择.MPG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 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 不为”。
10
• 2、不作为的种类 • (1)纯正的不作为 •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
•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体 的动静。
• 案例: 张某晚上经常做噩梦。1996年3月某日晚, 张某又梦见自己被一头恶狼追咬,被狼追上后不 得不奋力与之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 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 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 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张某本人。
25
(五)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 • 单一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简单客体产生的结果。 • 复合结果:犯罪行为侵害复杂客体产生的结果。 • 复合结果特点:
– 其一,实施一个行为。 – 其二,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这是复合结果的根本特征。
26
•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 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 结果。
6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 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 作为的特殊性:
– 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 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的作为是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构成。 – 作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这是作为在违反规范方面的特点。
23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结果。 •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结果。 • 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
可以成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盗窃妇女乙给孩子治病的钱,导致孩子未能得到
及时救治而死亡,孩子之死是甲盗窃行为的间接结果。
15
•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16
• 讨论两个案例: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 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 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 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遗弃罪。 • (2)不纯正的不作为 •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
实施的犯罪。 例如:以拒不哺乳的方式杀死婴儿。
11
• 3.不作为的特征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案例:被告人黄某,男,43岁,船工。
• 1996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 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 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 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急状态。这时参与抢救 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因 封建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 会给常在江上捕鱼的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 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 人。结果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 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 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8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 一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棍棒、毒药、电、放射线等
杀人、伤人。 – 二是利用他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无责任能力
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无罪过的人)实施行为。如甲欲毒死病重的妻 子乙,让不知情的保姆将有毒的饭菜喂给乙吃。 – 三是利用动物的活动。即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 如唆使训练有素的猎犬咬伤或咬死他人即属之。
13
• 讨论 •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而成立不作为犯
罪? • 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
14
• 案例 • 200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张
某(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张某去附近水库游泳。 张某之母马某兰告诉李某,张某不会游泳,可嘱 李某要看好张。约3时许,李某带领张某、徐某 (13岁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 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 刻后,张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经 张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张某、徐某各带一 救生圈下水,李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 有照看二人。张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 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某急忙下 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张某从水中漂出, 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 后,经过调解,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21
• 非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事实。非构成结果的种类: – (1)存在于未遂犯与中止犯中的中间结果,这是专指在可以成立未遂和 中止的犯罪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后,虽未产生构成结果,却可能产 生的构成结果之外的物质性结果。 –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的构成结果。 –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之犯罪中的随意结果,这是指危害 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又不属于前两类结果的非构成结果。
5
• 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 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 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 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22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 1、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
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 特点:
– 以对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 认定方法上的数学测量可能性。
• 2、非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 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 特点:
– 以对非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 认定方法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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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A、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 B、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 C、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 D、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
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 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等。
17
• 2、被告人宋某,男,32岁,河南省南阳市人 • 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
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 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或 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 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 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 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 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 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 自缢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 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 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 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4
• 3.危害行为是有危害性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 害性。
• 案例: • 被告人刘某,女,57岁,农民。 • 刘某与邻居孙某长期邻里关系不睦,双方经常因鸡毛蒜皮
之类的小事而争吵甚至厮打,仇怨日深。由于孙某人高马 大,刘某却是一介老妪,体力相差悬殊,故不敢与孙某角 力。但刘某笃信鬼神,认为只要自己早晚求神拜佛,必能 得神灵助佑,于是决定借助神力杀死孙某。她在自家摆设 香案,早晚祈祷,请求圣帝显灵将孙某杀死,以解自己心 中之恨。又制小布人一个,背书孙某名字,并以针扎布人 胸口,期望以此手段害死孙某。事有凑巧,孙某不久竟真 的染怪病身亡。刘某高兴之下将自己所做之事告知他人, 结果被孙某家属得知,于是孙某家属报告公安机关,要求 以故意杀人罪将刘某绳之以法。 •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 1、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简单客体时)或对主要客体与次要客
体(复杂客体时)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
• 构成结果的种类: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 普通结果: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起码限度的结果; – 加重结果:法律明文规定成立某种犯罪加重类型所必须具备的结果。
24
(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 1、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 • 独有的特征:现实的侵害性。 • 2、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的事实。 • 特征:
– 现实的危险性。 – 这种危险性是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
事实表现出来的,因而不同于行为本身 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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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持有的问题 •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 它通常始于作为,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 • 但持有却难以直接归入作为或不作为。由于没有身体的积极动作,故不同于
作为;由于又不以某种实施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成立的条件,故不同于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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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 和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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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 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 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 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 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 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 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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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 一是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口、头部等动作实施作为。 – 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只有男性才可 以构成本罪的单独实行犯。 – 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就只有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以单独构成本罪。这种类型作为的划分,主要是依 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的。
危害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 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特征: • (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 • (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 • (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 是法律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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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
•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行为是现 代刑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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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 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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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作为 • ..\资料库\生命的抉择.MPG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 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 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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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作为的种类 • (1)纯正的不作为 •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
•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体 的动静。
• 案例: 张某晚上经常做噩梦。1996年3月某日晚, 张某又梦见自己被一头恶狼追咬,被狼追上后不 得不奋力与之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 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 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 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张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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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 • 单一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简单客体产生的结果。 • 复合结果:犯罪行为侵害复杂客体产生的结果。 • 复合结果特点:
– 其一,实施一个行为。 – 其二,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这是复合结果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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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 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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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 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 作为的特殊性:
– 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 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的作为是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构成。 – 作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这是作为在违反规范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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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结果。 •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结果。 • 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
可以成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盗窃妇女乙给孩子治病的钱,导致孩子未能得到
及时救治而死亡,孩子之死是甲盗窃行为的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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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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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两个案例: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 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 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 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遗弃罪。 • (2)不纯正的不作为 •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
实施的犯罪。 例如:以拒不哺乳的方式杀死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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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作为的特征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案例:被告人黄某,男,43岁,船工。
• 1996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 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 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 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急状态。这时参与抢救 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因 封建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 会给常在江上捕鱼的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 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 人。结果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 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 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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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 一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棍棒、毒药、电、放射线等
杀人、伤人。 – 二是利用他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无责任能力
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无罪过的人)实施行为。如甲欲毒死病重的妻 子乙,让不知情的保姆将有毒的饭菜喂给乙吃。 – 三是利用动物的活动。即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 如唆使训练有素的猎犬咬伤或咬死他人即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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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 •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而成立不作为犯
罪? • 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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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200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张
某(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张某去附近水库游泳。 张某之母马某兰告诉李某,张某不会游泳,可嘱 李某要看好张。约3时许,李某带领张某、徐某 (13岁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 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 刻后,张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经 张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张某、徐某各带一 救生圈下水,李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 有照看二人。张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 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某急忙下 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张某从水中漂出, 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 后,经过调解,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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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事实。非构成结果的种类: – (1)存在于未遂犯与中止犯中的中间结果,这是专指在可以成立未遂和 中止的犯罪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后,虽未产生构成结果,却可能产 生的构成结果之外的物质性结果。 –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的构成结果。 –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之犯罪中的随意结果,这是指危害 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又不属于前两类结果的非构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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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 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 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 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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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 1、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
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 特点:
– 以对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 认定方法上的数学测量可能性。
• 2、非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 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 特点:
– 以对非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 认定方法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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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A、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 B、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 C、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 D、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
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 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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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人宋某,男,32岁,河南省南阳市人 • 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
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 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或 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 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 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 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 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 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 自缢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 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 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 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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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危害行为是有危害性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 害性。
• 案例: • 被告人刘某,女,57岁,农民。 • 刘某与邻居孙某长期邻里关系不睦,双方经常因鸡毛蒜皮
之类的小事而争吵甚至厮打,仇怨日深。由于孙某人高马 大,刘某却是一介老妪,体力相差悬殊,故不敢与孙某角 力。但刘某笃信鬼神,认为只要自己早晚求神拜佛,必能 得神灵助佑,于是决定借助神力杀死孙某。她在自家摆设 香案,早晚祈祷,请求圣帝显灵将孙某杀死,以解自己心 中之恨。又制小布人一个,背书孙某名字,并以针扎布人 胸口,期望以此手段害死孙某。事有凑巧,孙某不久竟真 的染怪病身亡。刘某高兴之下将自己所做之事告知他人, 结果被孙某家属得知,于是孙某家属报告公安机关,要求 以故意杀人罪将刘某绳之以法。 •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 1、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简单客体时)或对主要客体与次要客
体(复杂客体时)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
• 构成结果的种类: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 普通结果: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起码限度的结果; – 加重结果:法律明文规定成立某种犯罪加重类型所必须具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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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 1、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 • 独有的特征:现实的侵害性。 • 2、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的事实。 • 特征:
– 现实的危险性。 – 这种危险性是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
事实表现出来的,因而不同于行为本身 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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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持有的问题 •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 它通常始于作为,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 • 但持有却难以直接归入作为或不作为。由于没有身体的积极动作,故不同于
作为;由于又不以某种实施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成立的条件,故不同于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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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