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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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6.08.01
•【字号】吉市环发﹝2016﹞38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吉市环发﹝2016﹞38号
各区、开发区环保局:
现将《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日
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
本)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领域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部令第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相关规定及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保部、省环保厅明确要求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环保厅下放至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跨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3、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建设项目。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环保局、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各类产业园区)设立的环保机构负责审批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未设立环保机构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各类产业园区),其建设项目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所在区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相同的审批权限(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细化各个审批环节,确认审批职责分工,使环评审批运行程序化、标准化和公开化。

认真执行环评公众参与和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要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四、定期上报审批情况。

各区及有审批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上报市环保局,每半年和年底上报本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总结。

五、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5日印发的《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吉市环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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