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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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有保安员证的安全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还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
(五)有健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六)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本市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
(七)有符合行业标准、能够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实时传输信息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张床位以下的小规模旅馆可不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但应当明确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行业申请表;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内部平面图;
(五)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材料;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七)旅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旅馆未达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规模的,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由公安机关在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时直接认定。
第八条【许可程序】公安机关受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重新申领、变更许可证】旅馆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的5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申办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条【报送安保机构、人员情况】旅馆应当在开业后七日内将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或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的安全保卫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期限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旅馆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二)检查、指导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旅馆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实名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每名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房号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即时将入住旅客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公安机关。
登记人员不得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第十三条【值班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安全保卫巡查职责,维护旅馆安全秩序。
旅馆应当加强门卫值班管理,对要求进入旅客房间的来访人员,应当征得被访旅客同意。
旅馆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访客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建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
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向旅客出具停车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五条【报告制度】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通报查找的赃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旅馆对其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旅馆禁止行为】旅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三)非法泄露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和视频图像监控资料;
(四)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五)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七条【一般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旅客义务】旅客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二)遵守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维护消防安全;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支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执法机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检查旅客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称旅客房间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二十条【民警的保密义务和禁止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或者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二】单位未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 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追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时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三】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二)对旅馆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现的赃物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四】旅馆不按规定及时上传住店旅客信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泄露旅客身份信息、视频图像监控资料的,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五】旅客私自留他人住宿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旅客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或以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造成住宿登记不实的,或者违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有造成火灾危险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旅馆业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对会员开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我市旅馆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未携带上述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可向住宿地交巡警平台或公安派出所申报,由交巡警平台或公安派出所核实身份后打印其人口信息并加盖公章交申报人,作为入住旅馆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