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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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1、各险种缴费比例圴按国家、省、市确定比例为准,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及时变更。
2、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在每月1至15日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后,发生增员或减员的,应在当月的15日前,到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动手续。
4、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地税号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5、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
件
1、加载“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编制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批准成立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