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8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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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8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13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0.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0年第17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下列86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3年7月底。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
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8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8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注:“批准的业务范围”列中字母所代表的业务,请详见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