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调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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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调查技术方案
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经营工作中,要将“人、地、林”进行有机统一,按照“权属清晰、关系明确、权能完整”的原则进行调查和确权登记。
开展林权调查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县)提供的影像图、宗地图、林权证、林权档案等资料。
开展林权发证工作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要以林权发证为主线,把调查和确权登记相结合,把确权登记与林权登记相结合。
一、林权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组成,并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将集体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于国有林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规范产权运作,维护林木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利益;赋予经营权和收益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林区管理和服务等多项改革措施。
1、产权界定。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规定,对承包林地进行界定,确定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
将山林、林木权属分别明确到地块上的每个人,并确认其对林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对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确定集体成员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对林木所有权等权能。
对林地进行权属界定要依法、规范、公正。
林地权属关系不清的或已明确的不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来确定或者确认后没有变更的可通过公开协商进行处置。
通过林权权能认定后,还要进行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
2、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
将集体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一种权能配置。
“三权分置”既不是一种权能的单一组合形式,也不是某一个部门所有、而是把多个权利集中起来而形成多种权利关系。
集体山林主要包括森林所有权、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权、林木开办权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林木采伐限额的设定等。
所有权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对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由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由乡镇林业站具体办理。
实行采伐许可证后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利用采伐林木而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收益,依法用于林业生产或者其他公益事业,但应当先用于林木采伐或者挖储备林等,不得全部用于非林业用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所有权、林地经营权全部保留,在林权流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
3、“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是指将集体山林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种权利重新组合,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形成统一经营管理,以确保集体林地完整稳定。
林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随着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调整,不改变林地的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所有权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承包关系。
承包方可以依法获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发证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或抵押给他人或委托他人行使。
对流转林地上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森林所有权证)由发证机关颁发。
承包经营权证应记载承包人、林木名称、树种、数量、质量、林木状况、地块位置、面积、价格、林种、权属来源、经营期限等内容。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同时明确发证机关和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权证规定的期限内持权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或领取证书等。
二、林权调查技术要求
1.权属调查:按照“谁占用、谁经营”的原则,将权属关系清楚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面积,以及占林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清责任;有界址的以界址为准;无界址的以产权明晰的林地面积为准。
2.调查成果: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林地的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工作。
调查成果要严格保护林权员对地籍测量成果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权权能完整清晰,且地籍要素齐全、清晰;未登记地和未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林地面积、林木权属和林木所有权不清晰及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等不符合“调查成果应包含森林地籍信息”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确认为集体所有和依法已进行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不清晰,产权能不完整清晰。
3.权属资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林权档案等权属证据资料。
1、提供林权员身份证明材料,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林权档案,并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书。
以权属争议为主要调查内容的地籍调查应以权属争议调查为主。
在权利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意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同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记载到宗地的林权档案中。
林权档案、林权权纠纷调处档案等资料。
对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提供原始凭证(有证明作用);已有林权凭证(林权证、森林来源证明等)等。
对登记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又发现存在争议、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已被依法查封等情形的集体产权主体身份不明确或权属争议难以解决的林地,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对于已确权但是权属清晰但涉及权属争议的林地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或者流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申请办理集体林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到各地块或承包合同另行签订权属转移申请手续。
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按照实际现状颁发林权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权属转移证明并载明宗地图;办理集体林权登记手续时应同步进行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登记颁载后一年内未办理林权登记手续的将依法处理;未办理林权证或已颁发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缺失等原因没有得到解决的林地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变更。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不能确认林权簿记载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异议等情形时应当依法申请重新处理;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继续调查、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立案登记或者变更权利类型。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由当事人提供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注明其持有土地承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已经抵押或质押并
2、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林权证,林地权属证书,林权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有证据证明权属争议不能解决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涉及集体争议,由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面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供原林权员身份证明材料副本,或委托代理人提供与原林权员身份无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提交的资料要真实、完整。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提交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副本。
2.测量成果:采用测图技术进行林地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并将测量结果与权属调查成果核对无误后制作森林地籍调查成果。
3.林业调查与测量:按照《全国森林资源调查规程》的规定开展林权地籍测量和地籍调查工作。
一般按照林地权属调查和林地现状调查的成果分别绘制两张表格。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为目标,以清产核资为基础,以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核
心,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新机制、新路径。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通过清产核资把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户、确权到人、入股到社、流转到户、抵押登记。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模式。
通过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形式,将集体积累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户、组建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经济组织,以发展股份合作方式规范运作、壮大集体经济。
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将清产核资作为“顶层设计、试点先行”的重要环节,在全省范围内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清产核资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查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分布和权属关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予以保护和交易。
通过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量化到成员、折股量化到人、入改革户、强化管理、流转服务好。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清产核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对清理发现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要及时追究。
2、全面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要按照“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的原则,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包括清产核资标准、资产处置办法、收益分配办法等;制定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职能发挥和民主决策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周围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事务。
3、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
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后3个月内发放贷款到期未归还的,可依法办理展期、延长还款期限、提前还款付息,还款优先于本金。
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抵押贷款提供有效保障。
同时,强化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探索创新融资渠道,为集体资产提供有效担保。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或抵押担保机制。
推进相关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4、依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统筹考虑人口增减、土地承包关系变动、村民迁出或原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等因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人口依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章程、张贴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程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成员身份、权利义务和公共服务义务。
要加强成员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要按照“尊重历史、慎重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相关事项。
5、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
建立健全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将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具体、操作性强。
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发挥董事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登记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与提取公积金等。
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定期核算制度。
在此基础上建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
探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分离的新机制,逐步建立适应集体资产规
模、结构、运作方式等方面的新制度。
同时要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四、集体林权发证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2017年),开展林权调查及确权登记,落实权属证书和图件,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第二阶段(2018—2020年),进行林权发证登记与核查;第三阶段(2020—2022年),总结验收颁发集体林证。
各省份将集体林场、乡镇等划分为若干个小组进行工作,每个小组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集体林权发证工作技术规程>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林权调查及确权登记
开展林权调查,应对林地现状进行调查,查清林地的自然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林地使用现状等情况;收集地籍调查成果、权属证书、林权登记图件等资料,调查中要明确权属和面积,并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对无权属争议的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时要通过已有林权档案查阅、林权变更调查等形式收集调查数据、核查林权现状等材料;收集相关林业调查资料;调查后形成调查成果(即林权调查成果)(以宗地、林地为单位)。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地理国情国力调查核实和补充调查相结合。
其中:集体林地调查包括全面调查;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调查;集体林地所有权面积等调查结果;调查成果质量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前的林权争议处理情况、调解解决方案等问题。
调查成果与信息应以电子档案形式留存备用。
2、落实权属证书和图件
集体林权发证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林权籍调查成果检查,补充完善调查成果资料和影像资料,绘制林权权籍调查图(包括林权图和不动产登记图);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历史资料开展实地核查。
对需要补充完善林权档案的地点采取实地核查、数据复核和集体座谈等方式检查核实,调查成果应与权属证书内容一致;若权属证书与调查成果不一致,需核实调查内容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况由调查单位或村民小组进行修正。
重点解决权属争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由集体林场负责处理争议后提交申请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通过调查、计算、勘测、核实等方式确认林权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等。
核查成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包括权利人、调查原因、材料、处理意见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集体林权发证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发证工作。
通过登记颁发林权证书和林权图(包括林权证),明确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林权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林木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权利人对林业利用的合法权益。
3、开展林权发证登记与核查
集体林权发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权属调查、林权变更及林地权属调查等。
其中,对集体林地上立的自然状况如林地性质、面积等数据进行实地核实和修改完善。
对已核实的林地面积,要求在调查地块上注明权属和面积等信息,以备核查;对已权属有争议的地块进行调解或变更信息,并作出处理;对未予以登记的地块按要求补充到原界线内进行调查;收集权利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社会公示后在宗地上予以公告;对不能确认的林地上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等。
待林权确权登记成果完善后即开展林权登记与核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调查单位及人员后再进行登记及发证:对于有异议的要进行再确权,在登记完成后,可重新颁发集体林权证。
不属于原国有林经营主体变更情况可在集体成员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变更信息等;对于确需发证或者注销的林权情况要按照集体林权发证要求调查核实并确认后办理登记或者发证;对于因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造成林权主体不能取得林权登记或者不能确认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效后解除林权登记合同或注销登记;需要进行林权变动调查、变更、转让、抵押和注销时应同时进行处理。
4、总结验收
各省(区、市)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林权调查成果的汇总和分析,形成《工作成果报告》和相关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提交国土资源部林权司审批。
集体林权发证工作结束后,由集体林场将所采集的纸质、电子档案资料以及所收集到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林权调查成果、登记档案、成果图件等档案材料,作为集体林权发证的依据。
成果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案。
统一格式的成果报告于2020年底前报送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审核合格后。
同时将成果通过国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调查成果,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核实、补充并完善各项材料后,形成本地方集体林权发证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审批。
总结验收时要重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等。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应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整改后提交验收组审核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对于因调查数据质量引起相关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发现的重要资料应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并存档。
各地要按照《技术规程》规定,认真做好调查成果入库工作及相关资料整理上报工作等环节;要及时进行成果检查以及验收;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或上报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因未按时上报而导致调查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予以追究。
同时形成报告以备上级业务部门复核认定、处理后反馈给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不予配合的,不得提交林业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整改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条件或者拒绝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应重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核、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于符合要求并有明确处理意见或经核查结论为“通过”并在原发证机关核准后予以颁证。
各省(区、市)要对完成工作成效进行抽查验收后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集体林证。
其中被评为“先进集体”应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所
5、发证
对已开展林权登记的地块和林地使用现状进行再次核实和完善,提交集体林权发证申请;对没有申请不到和经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将林权证予以收回;对通过集体林权调查成果和权属证书等进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内业工作;与林权登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与校验;进行集体林权所涉及的内业成果检查,对不符合办理的进行补充核实。
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措施核实成果。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及时发放集体林权证书;没有证书的不得颁发林权证和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与集体林权证一并发放。
发放集体林权证应采取“一窗受理”等形式。
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林务局负责林权证的发放并进行日常管理。
发证前应对已依法颁发或正在发放的集体林权证书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颁发林权证;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林权权利人、森林蓄积减少量较大且需要继续占有森林资源的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以适当方式颁发林权证。
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
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林权证制作、管理和发放集体林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