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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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
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
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
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
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
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
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
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
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
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针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公路建设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和合法合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
及时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前发布的有
关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