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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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征地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有征地告之书、征地确认书与听证告之书,第三阶段主要有征在补偿登记与征地土地公告安置公告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
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
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
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
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
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
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
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
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
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
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
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
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
要的,应当对
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
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
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
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
,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
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二、征地的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2000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2003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2005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遂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关于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据以认定:(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
本案中上诉人林某具备(1)、(2)两点的条件,对于第(3)点应从实际考虑,上诉人林某离婚后,前夫家拒不把承包地分出给林某,因生活困难,被迫离开了被上诉人那午屯,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是客观不能。
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林某具有被上诉人那午屯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农村村民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不能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林某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遂作出撤消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加速,全国各地出现了征地热潮。
征地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在村民之间形成新的利益冲突,其间,不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例发生。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会遇到下列问题。
1、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5条、第4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土地的基本资格,是享有承包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但是,具备何种资格者是该集体的成员?该法没有予以规定,在集体成员权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欠缺。
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其一是以户口为标准,而这种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
第二种以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
而目前,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有的长年在外打工,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
单纯以这条作为分配依据有不尽合理之处。
第三种,以是否具有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关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
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
土地此时完全失去了其对农民应该具有的基本保障功能。
综合以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单纯以某一方面作为标准来分配都会有失偏颇。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全符合有关立法精神。
2、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
《村民组织法》赋予了农民集体对农村事务、村民管理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村民集体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的决定权给予了尊重。
但《村民组织法》同时对在村民决议中有关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
强调了一个前提是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查该村民集体分配决议时,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现象客观存在。
离婚妇女在离婚后特别再嫁后,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常常被前夫或村集体强行剥夺。
离婚妇女,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势单力薄等原因,往往无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离婚的代价远远高于城市妇女。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性意见。
法律作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有赖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领会和执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起富足安宁、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