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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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4.11.17
•【字号】粤人发[2004]280号
•【施行日期】2004.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
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4〕2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批准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1号),我省何伟等35人,已经国务院批准,享受2002年度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有关规定,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1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拨出专款,对2001年度及以后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人选的考核管理,努力把我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要大力宣传特殊津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不断探索创新,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四、各单位请于11月25日前将有关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特贴款划拨回单(见附表)寄回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便做好政府特贴款的划拨。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随本通知一并寄送给你们,请尽快发放到专家手中。

附件:广东省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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