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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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二)《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二)当今中国教育惩戒状况可以概括为:法律上严格禁止体罚,但又默认惩戒的必要性;体罚和惩戒的定义模糊,关于惩戒措施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程序。
自从法律上严格禁止体罚以来,关于教育惩戒可划分以下三个时期:早期,严重的体罚现象在中小学教育还极为常见,而且多以学生和家长忍受这一做法收场,这是严重体罚依然盛行的时期;中期,随着学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实际上,更重要的是随着教师经济政治地位的下降),学生和家长不再忍受体罚行为,最终学校或教师违反相关法律接受相应的制裁收尾。
这是学校或教师以血的代价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时期。
后期,在校学生出现相关问题,社会与媒体多半把矛头指向教师,特别是教师屡背黑锅后,教师逐渐放弃教育权力,中小学教育出现新的乱象。
这是学校或教师处在极为尴尬的心理状态时期。
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就全国来说,不同地区处在不同的时期。
但总体上呈现这样的规律:发达或较发达的地区,多数处在后期;落后或十分落后的地区,还处在前两个时期;区级以上城市,多数处在后期;落后的县城镇和农村多数处在前两个时期。
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教育惩戒的演变具有规律性。
中国的任何问题,影响因素都是复杂的,越是复杂的问题,往往
就更体现统计上的规律性。
可以预见,以上三种时期将较长久的存在,然后集中于后期,并保持一个更为长久的时间。
当然,一旦国家规范相关法律,对体罚和惩戒做出严格的界定,并且规范惩戒的法律程序,那么很快就会结束这三种时期,走进理性规范的教育时期。
然而,这将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民族里,一个全面合理长期有效的法律条文是难产的;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国度里,社会文明发生突变是幻想的。
然而,在教师行驶教育权力,特别是惩戒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保障的条件下,教师履行职业历史使命是伟大的,因为这是十分艰难的,是所谓的艺术性智慧性难以克服的。
尽管如此,教师就从保护自己的最低标准来说,在工作中都必须具有艺术性和智慧性。
我国于多部法律中禁止体罚,但是考虑到教育的实际需要又默认惩戒的必要性。
郑立平老师试图从不同角度区分惩戒和体罚。
首先从释义上,‘惩戒’中‘惩’的含义就是处罚的意思,戒就是警戒,合起来的意思就是通过当前对个体的错误行为实施处罚而达到警戒其未来的目的。
从这样的释义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自然得到体罚也是惩戒的方
式之一的结论。
因此,这并未能很好的区分两者。
其次从目的上看,合理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让学生受到皮肉之苦,对犯错误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不敢’犯错。
不难看出,郑老师写这段文字时,在锤炼文字上下了苦工夫,但依然对文字的使用不甚满意,因此在不愿和不敢俩词加上了双引号。
确实如此,不管是从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上逻辑推理,还是从工作实践上去调查分析,两个词汇意义是显著的,但却很难说有实质上的区别。
再次从程度上看,教育惩戒是一种无损于学生身心,具有教育性的教育管理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在我国则是一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是教师要坚决杜绝的行为。
不管是惩戒也好,还是体罚也罢,肯定对学生的身心要产生影响(如果无动于衷,就难以说惩戒或体罚取得什么效果),关键是产生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
显然这又回归到目的角度。
实际上,这里就是简单地说:法律上没有禁止惩戒,但却明确禁止了体罚。
另外,郑老师还从手段上和实施效果上分析,但这些分析都会进入学理上的陷阱之中。
因此,从目的效果上区分惩戒和体罚是没有实质上的参考价值的。
实际上,从目的效果上区分(或评价)任何教育手段都是很可怕的,特别这种评价标准上升到一种僵化的条文后。
当然,从统计意义上说,如果某一教育手段确实弊大于利,那么从法律角度禁止相应的教育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这好比禁止某种毒品的大面积种植和生产。
如果要对某一教育手段加以禁止,那么应该从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界定。
唯有如此,才具有可操作性,也才能促进教师使用其他教育手段时体现艺术性。
最后我要指出,某一惩戒手段是积极意义多一些,还是消极意义多一些,与文化的引领有着密切关系。
例如罚跪,我是向来反对的,因为在中国的文化里,跪与下贱诅咒迷信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罚跪极容易伤自尊。
但是,如果在教育界能够消除这一文化影响,回归其中性的含义,那么罚跪或许就是生理上的一种负强化的刺激,不会伤及自尊。
综上,如果某一教育手段的消极意义远大于积极意义,那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禁止它,而且应该从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界定(这应该是一种法理理念);如果要让某一教育手段取得积极的效果,那么很有必要从文化角度加以正面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