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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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A;
2.B;
3.C;
4.ABCD;
5.ABCD;
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法律应用】
【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 C;
2.B;
3. ACD;
4.AC;
5.ABD;
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法律应用】
【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A;
2. C;
3. B;
4. D;
5.B;
6.AB;
7. BCD;
8.ABD;
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
(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2)被告构成侵权。
理由:
①原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被告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的雷同比例为90%,已构成实质相同,明显是复制原告的数据库中的信息。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法律应用】
【案例一】(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原告诉A市晚报社侵犯其发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二】(1)署名的先后顺序不可以更改。
(2)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先后顺序是署名权的内容。
(3)署名的先后顺序影响到署名权的行使。
【案例三】(1)给他人小说写续集侵犯的可能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认定标准通常采用第三人标准。
(2)利用原著中的人物设计、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模仿了原作者的语言和创作风格,不构成对原作完整性的侵害。
(3)续集中的故事情节的延续,特别是原著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了新的发展,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四】(1)本案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行权,也享有出租权。
(2)发行权一次用尽后,出租权并不随之穷竭。
【案例五】著作权人在网络传播中对作品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六】(1)电影作品与剧本作品的保护期不相同。
(2)本案电影“老片新拍”侵犯著作权。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D;
2. C;
3. A;
4. B;
5.B;
6.A;
7. BD;
8.AC;9. BCD; 10.ABD; 11. ABD; 12. AC; 13.AB;14.ABC。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原告的讲课录音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口述作品。
所谓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教师讲课内容是口述作品的一种,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本案被告构成侵权。
侵犯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案例一】乙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乙已加入美国国籍,在法律上就是外国人;
其次,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或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范围。
【案例二】本案杨某某完成的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班禅大师泥塑头像的著作权归被告灵塔办享有。
原告杨某某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高院认为第十世班禅大师生前是我国著名的宗教领袖,国家领导人之一。
为第十世班禅大师塑造头像,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这项工作由被上诉人灵塔办受国家的指定承办,全部责任应由灵塔办承担。
参加雕塑的人不可能也无权利凭自己的想象去创作、发挥,只能按灵塔办的意志创作。
故判决第十世班禅大师塑像的著作权,应当由灵塔办享有。
鉴于上诉人杨某某发挥的积极作用,灵塔办应当给予杨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
【案例三】(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
《甲县县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委会主持编撰、并由该编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汇编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因此,《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
(2)尽管《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但鉴于系多人合作
作品,且可以相互分离,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
《甲县地名志》是张某在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是张某的职务作品,张某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编委会享有。
由于《甲县县志》与《甲县地名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甲县县志》可以使用《甲县地名志》的内容,但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某的署名权外,还应给付适当的报酬。
《甲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县县志》使用《甲县方言志》的大部分内容,编委会应保障张某享有这些权利。
【案例四】(1)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实施共同的创作行为。
(2)本案争议作品不是合作作品。
(3)《歌乐山烈士群雕》的著作权主体属于被告。
正如前述,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实施共同的创作行为,仅仅是创作辅助行为;《群雕》也不符合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群雕》初稿、二稿直接由被告完成,因此,《歌乐山烈士群雕》的著作权主体应当属于被告。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A;
2. B;
3. C;
4. B;
5.C;
6.B;
7. C;
8.B;
9. D; 10.C;
11. D; 12. AD; 13.AC;14. BCD;15.ACD; 16. BCD; 17. ABD; 18.ABCD;
19.ABC;20.ACD。
五、案例分析题
(1)该广告用语是作品。
(2)王某享有该广告用语的著作权。
(3)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属于本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六章邻接权
【法律应用】
【案例一】(1)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如构成侵权,侵犯了复制权、专有出版权获取报酬权,没有侵犯原告的汇校权。
【案例二】(1)被告乙出版社侵犯了叶某等29位作者对各自作品依法享有的署
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乙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出版图书时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原告叶某等29人是本案所涉及29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其文章的著作权。
被告使用原告叶某等29位作者的文章编辑出版《中国趋势》一书,应当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被告未经29位作者的许可,对他们的作品进行修改、编辑,已经破坏了原有作品的完整性,在出版发行《中国趋势》一书之后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且署名出现错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等29位作者对各自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给29位作者造成经济损失。
(2)被告没有侵犯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
原告甲杂志社对其编辑出版的期刊《中国国情》享有著作权,但是该期刊中每篇文章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各文章的作者,甲杂志社无权代替文章作者对外签署任何许可使用的协议和书面意见。
侵权情况发生后,杂志社才与叶某等29位作者分别缔约,取得他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即侵权情况发生时,杂志社并没有取得29位作者的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B;
2. A;
3. C;
4. D;
5.C;
6.B;
7. ABD;
8.ABC;
9. CD; 10.ABCD; 11. AC; 12. ABD; 13.AB; 14. BC; 15.BC; 16. ABD。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的权利及理由如下:
(1)甲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擅自发表李某改编、移植但尚未公开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侵犯了李某所享有音乐作品的发表权。
(2)甲音像出版社擅自在出版《古筝经典》盒带前,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也未同表演者者订立书面合同,即将《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予以出版发行,构成了对李某、王某表演者权利的侵害。
(3)甲音像出版社擅自在出版《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未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装帧纸上为曲作者和表演者署名,侵犯了李某、王某、杨某享有的音乐作品署名权。
(4)《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被甲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时,《长安八景》一曲的尾声部被删除八小节乐曲内容,破坏了原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曲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甲音像出版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2、(1)电视节目主持人在整个电视节目中是表演者。
理由:
电视节目主持人在主持节目的过程中,其创作作品和表演作品是同时发生、同时完成的,所以电视节目主持人主持节目本身就是直接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工作的方式公开再现自己创作的作品,其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一种表演行为,主持人应当同时被认定为表演者。
(2)如果电视节目主持人是表演者,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果是表演组织者的代表,其应享有样的权利?二者之间是否有区别?
如果电视节目主持人是表演者,其享有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
其中表演者人身权包括: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其中表演者财产权包括:①现场直播权;②录音录像权;③复制、发行权;④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电视节目主持人是表演组织者的代表,二者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义务也不同。
理由如下:
如果电视节目主持人是表演组织者的代表,电视节目主持人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享有的权利不能像一般表演者那样相对独立,一般表演者可以享有独立的邻接权。
主持人与表演组织者都是表演者,享有不同的权利。
主持人应享有表演者人身权包括: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因主持人是一种履行职责的行为,表演者的报酬通常由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合同约定,而表演组织者可以享有独立的邻接权。
除享有表演者人身权,包括: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还享有表演者财产权,包括:①现场直播权;②录音录像权;③复制、发行权;④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组织对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仅需要取得表演组织者的许可,当然,表演组织者应履行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义务,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本案中的原告并不是被告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其和被告电视台的关系属临时聘用关系。
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有节目的制作方来约定,主持人通常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享有的权利不能像表演者那样相对独立。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法律应用】
【案例一】(1)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2)被告的行为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所规定的合理
使用。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被告使用原告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并未向其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本案被告的表演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免费表演”。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D;
2. A;
3. D;
4. D;
5.C;
6.D;
7. BCD;
8.ACD;
9. ABD; 10.ACD;
11. AC; 12. ACD; 13.AD; 14. ABD;15.ABC; 16. BC; 17. BC; 18.CD。
五、案例分析题
(1)某录音录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某电影学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三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是吴某将汪某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的行为;二是某电影学院将小说拍摄成电影,用于教学的行为;三是某电影学院将该电影在国际学生电影节上放映的行为。
③某电影学院将拍摄成的电影在国际电影节上放映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综上,在本案中,吴某将汪某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的行为以及某电影学院根据上述剧本,将小说《受戒》拍摄成电影用于教学的行为,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某电影学院将拍摄成的电影在国际学生电影节上放映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
【法律应用】
【案例一】(1)赵季康如何证明是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人?
(2)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作品的名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二】(1)被告朵云轩的侵权行为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首先,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拍卖品的《图录》、拍卖清账等一系列行为,而非仅指具体的拍卖行为。
被告朵云轩参加了书画的征集工作,并派员对永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等工作。
被告朵云轩还在上海地区散发《图录》,《图录》中有被控侵权物品的图片,事后被告朵云轩又参加了拍卖清账工作。
其次,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在拍卖中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拍卖人与买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拍卖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特殊买卖关系中,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买主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特别约定他们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上述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不能损害其他第三人(如本案原告)的利益,不能免除拍卖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为拍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外部法律关系,而拍卖人与卖主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
拍卖人不能根据其与卖主之间的合同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朵云轩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2)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首先,被告永成公司的拍卖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朵云轩与被告永成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问题均有具体规定。
同时,被告朵云轩认为没有参加具体的拍卖活动,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被告朵云轩与被告永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究竟是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还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涉及案件的性质问题,也涉及到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款“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可见是作为侵害著作权的署名权处理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因此《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这两个条款得到法律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理由违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强行解释法律。
因此,本案应当为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
(4)上海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应当由上海法院管辖还是由香港法院管辖,这是法院在受理本案以后首先要解决的向题。
被告方对此曾多次提起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香港法院管辖。
理由是本案拍卖的具体行为不是发生在中国大陆,而是发生在香港,其拍卖依据的也是香港的法律。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上海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理由是:
①被告之一朵云轩的所在地在上海。
由于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中被告之一朵云轩的住所地在上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由于此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而在该编中没有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法院有权管辖。
②上海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
侵权行为应当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拍卖品的《图录》、拍卖清账等系列行为,而非仅指具体的拍卖行为。
而被告曾在上海发行了部分《图录》,所以上海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立的管辖原则:“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所以我国人民法院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
(5)本案原告提起两个诉讼并分别予以立案不合适,不能一个法律事实两个诉讼。
由于原告曾经在一个法院的两个法庭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了两个诉讼,所以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无权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两个诉讼请求。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
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
因此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其中的一个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D;
2. C;
3. B;
4. C;
5.A;
6.B;
7. A;
8.B;
9. C; 10.C;
11. D; 12. AB; 13.AD; 14. BD;15.ABC; 16. ACD; 17. ABC; 18.ACD;19.AD。
五、案例分析题
1、(1)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涉案的招标项目信息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原告对涉案的11条项目信息享有著作权。
理由:原告对涉案信息的表达形式与相应的信息内容的结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包含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故11条信息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作品。
(3)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1)在本案中,靳某和深圳市某出版社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合法出版权受到法律保护。
(2)本案的被告应是梁某和中国某出版公司,北京某印刷厂不是本案的被告。
第三编专利法
第九章专利法概述
【法律应用】
【案例】启示:乐高与可高纠纷案在2002年曾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布原告乐高公司胜诉时,乐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言论,认为“这起案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美联社也发专电,认为“此案的审理标志着中国加入WTO后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并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现代企业在经营中面临激烈竞争,如何利用一切资源使企业在经营中处于优势地位,一直是管理者关注的问题,从产品的新颖、先进、趣味性、实用性上固然能得到优势地位的确认,但对于这些内容本身能否为企业所独占,则需要由制度予以保障。
专利权即提供了此种保障,通过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给予专利法的保护,授予其独占性的专利权,使得对专利所涉内容的使用和生产制造可以由权利人控制,真正拥有优势特点。
因此,现代企业在经营中越来越重视技术的开发及专利权的获得。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1)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其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乐尼公约》第2条之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根据《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应自作品完成起25年受中国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所谓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
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课后复习】
一、选择题
1.B;2.C;3.B;4.C;5.B;6.C;7.D;
8.ABC;9.ABCD。
10.AC。
四、案例分析题:
专利局的决定正确。
第十章专利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