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理工资[2008]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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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1. 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满足学校发展需要。

3. 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负责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包括各类经营实体)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并提出调控建议。

5.负责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6.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的监管,负责招投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

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

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字体大小:大- 中- 小c662755 发表于08-12-09 08:38 阅读(921) 评论(0) 分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标准工资”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的奖金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文件依据:苏劳薪[1997]63号企业“标准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标准工资”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

即:(1)实行岗位技能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工资;(3)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等级工资;(4)实行计件等其他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用标准工资作为有关补偿费用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关系[1998]17号)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及最低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

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南京市区(含江宁区)的最低工资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溧水县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劳社薪[2004]7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关于发放07-08年度第二学期_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_的

关于发放07-08年度第二学期_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_的

关于发放07-08年度第二学期“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2005级学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经院领导同意,定于10月11—12日发放2005级07-08年度第二学期学生助学金,即每生1000元。

请学生本人带上身份证到学院财务处领取。

若因故在外地无法亲自前来领取的学生,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来电确认。

领款时间:11—12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附:1、学生名单2、授权委托书学生工作处2008年9月11日附件1:2005级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名单序号 学号 姓名 院系1 200511305 陈旋光 商务系2 200511312 胡燕京 商务系3 200511329 温振辉 商务系4 200511332 吴远志 商务系5 200511333 伍耀勤 商务系6 200511334 许绍东 商务系7 200511335 杨振成 商务系8 200511342 朱燕娜 商务系9 200511402 陈洁清 商务系10 200511408 韩景飞 商务系11 200511418 李贞娟 商务系12 200511425 刘燕平 商务系13 200511431 王海清 商务系14 200511432 谢秀琼 商务系15 200511433 谢玉玲 商务系16 200511442 郑冰利 商务系17 200511501 陈碧清 商务系18 200511508 何嘉明 商务系19 200511509 何秀茹 商务系20 200511510 何耀富 商务系21 200511519 李明振 商务系22 200511520 李远新 商务系23 200511528 林文波 商务系24 200511542 谭满洪 商务系25 200511547 吴敏静 商务系26 200511550 叶灶林 商务系27 200512108 丁妙遥 商务系28 200512109 丁艳 商务系29 200512111 顾令娜 商务系30 200512116 黄丽莉 商务系31 200512124 李惠霞 商务系32 200512125 李嘉龙 商务系33 200512133 廖军 商务系34 200512134 林明英 商务系35 200512138 刘映梅 商务系36 200512147 苏东学 商务系37 200512151 冼志金 商务系38 200512153 徐晓燕 商务系39 200512158 郑晓玲 商务系41 200512208 何晓虹 商务系42 200512219 梁柳芬 商务系43 200512222 刘惠萍 商务系44 200512225 卢佩诗 商务系45 200512226 欧瑞聪 商务系46 200512245 周艳好 商务系47 200512246 庄宏霞 商务系48 200513102 陈凤姬 商务系49 200513120 林波城 商务系50 200513122 林芳雪 商务系51 200513131 麦瑞琴 商务系52 200513137 王华艳 商务系53 200513138 温晓棠 商务系54 200513141 姚宏锋 商务系55 200513145 邹艺珍 商务系56 200513216 黄丽君 商务系57 200513217 黄秋霞 商务系58 200513223 李丽兴 商务系59 200513224 梁芳 商务系60 200513227 林月容 商务系61 200513232 庞春霞 商务系62 200513237 杨清 商务系63 200513242 喻志旺 商务系64 200513252 陈建兰 商务系65 200514107 冯带喜 商务系66 200514119 李妹 商务系67 200514120 李晓静 商务系68 200514127 林战国 商务系69 200514132 陆培燕 商务系70 200514134 马丽娟 商务系71 200514140 汪苏娜 商务系72 200514142 翁胜武 商务系73 200514143 吴彩莲 商务系74 200514155 张洁瑜 商务系75 200514212 侯淑贞 商务系76 200514213 黄添胜 商务系77 200514221 李湛标 商务系78 200514224 廖静文 商务系79 200514226 林倩锭 商务系80 200514234 彭群翠 商务系81 200514237 谭碧趣 商务系82 200514243 尤诚泉 商务系83 200514248 张济晓 商务系85 200514301 蔡爱丹 商务系86 200514306 陈艳娇 商务系87 200514312 胡锦坚 商务系88 200514316 黄洁清 商务系89 200514324 黎玉婷 商务系90 200514333 梁霓 商务系91 200514336 梁月媚 商务系92 200514337 林远珍 商务系93 200514341 潘健芬 商务系94 200514358 李桂开 商务系95 200515101 蔡锦新 商务系96 200515110 胡敏英 商务系97 200515113 孔德满 商务系98 200515114 黎碧莹 商务系99 200515122 刘俏娥 商务系 100 200515124 卢保宁 商务系 101 200515126 骆艳丹 商务系 102 200515127 欧振华 商务系 103 200515136 许丽娟 商务系 104 200515146 周雪玲 商务系 105 200515148 朱恒民 商务系 106 200515150 朱衍霞 商务系 107 200515213 黎家升 商务系 108 200515220 卢丽霞 商务系 109 200515233 苏天连 商务系 110 200515245 许琦 商务系 111 200515251 俞霜 商务系 112 200521111 黄国权 财经系 113 200521117 赖韵眉 财经系 114 200521123 林佳娜 财经系 115 200521128 刘俊玲 财经系 116 200521133 骆小莉 财经系 117 200521142 王燕敏 财经系 118 200521145 谢菲菲 财经系 119 200521146 谢妙霞 财经系 120 200521149 徐雪连 财经系 121 200521155 叶敬年 财经系 122 200521161 张碧甜 财经系 123 200521172 邹红拉 财经系 124 200521207 高文苑 财经系 125 200521208 何坤仪 财经系 126 200521216 劳观德 财经系 127 200521222 梁文田 财经系129 200521239 唐小飞 财经系 130 200521241 吴仲巧 财经系 131 200521303 陈春红 财经系 132 200521309 符英文 财经系 133 200521317 李恺薇 财经系 134 200521323 练冬梅 财经系 135 200521326 梁仲玉 财经系 136 200521328 林秀叶 财经系 137 200521341 吴凤俊 财经系 138 200521342 谢桂凤 财经系 139 200521403 陈丹文 财经系 140 200521406 陈志虹 财经系 141 200521414 邝玉姬 财经系 142 200521415 赖见如 财经系 143 200521429 王芳 财经系 144 200521432 巫达业 财经系 145 200521434 吴明海 财经系 146 200521448 张秀红 财经系 147 200522118 李小花 财经系 148 200522127 毛菊艳 财经系 149 200522130 谢冰 财经系 150 200522132 杨妙君 财经系 151 200522138 周劲榕 财经系 152 200522139 吴丽莎 财经系 153 200522202 常玉婷 财经系 154 200522218 廖坤华 财经系 155 200522230 伍淑娉 财经系 156 200522231 谢兰静 财经系 157 200522234 余小敏 财经系 158 200522237 张晋红 财经系 159 200522302 陈冰莲 财经系 160 200522304 陈柳娟 财经系 161 200522323 黄韵诗 财经系 162 200522324 劳润好 财经系 163 200522328 莫海燕 财经系 164 200522334 许芍芝 财经系 165 200522340 叶泳仪 财经系 166 200522349 卓伟滨 财经系 167 200522404 陈丽均 财经系 168 200522408 方丽 财经系 169 200522412 郭凤莲 财经系 170 200522413 何剑锋 财经系 171 200522439 萧有轩 财经系173 200522444 张超平 财经系 174 200522447 庄慧玲 财经系 175 200523101 蔡紫红 财经系 176 200523103 陈贵英 财经系 177 200523104 陈汉涛 财经系 178 200523106 单蓉春 财经系 179 200523108 董文珍 财经系 180 200523115 何锶婷 财经系 181 200523123 刘丽榆 财经系 182 200523132 吴树荣 财经系 183 200523205 陈湘 财经系 184 200523206 邓艾菲 财经系 185 200523207 邓颖斯 财经系 186 200523211 纪楚云 财经系 187 200523214 蓝秀友 财经系 188 200523229 王锐辉 财经系 189 200523230 吴锦池 财经系 190 200523231 吴锐丰 财经系 191 200523234 严家富 财经系 192 200523236 余金方 财经系 193 200523238 张少芳 财经系 194 200523306 陈志兰 财经系 195 200523309 邓婉崧 财经系 196 200523317 黄剑兰 财经系 197 200523324 李玉君 财经系 198 200523325 李月婵 财经系 199 200523328 梁海杰 财经系 200 200523331 林春苑 财经系 201 200523348 吴静珍 财经系 202 200523355 杨碧皇 财经系 203 200523361 张晓娟 财经系 204 200523410 陈燕枝 财经系 205 200523414 郭少娟 财经系 206 200523427 黄文华 财经系 207 200523428 黄意冰 财经系 208 200523429 孔韵生 财经系 209 200523450 谭凤仪 财经系 210 200523453 魏锐婷 财经系 211 200523454 徐淑冰 财经系 212 200523458 尹国雄 财经系 213 200525217 黄丽平 财经系 214 200525218 黄杏兰 财经系 215 200525219 黄奕双 财经系217 200525226 梁健娜 财经系 218 200525231 林春燕 财经系 219 200525235 凌日枚 财经系 220 200525239 刘兴齐 财经系 221 200525247 彭亚子 财经系 222 200525253 温健 财经系 223 200525255 吴顺峰 财经系 224 200525257 叶秋红 财经系 225 200525261 赵景平 财经系 226 200525267 朱安安 财经系 227 200525303 陈洁玲 财经系 228 200525310 何翠飞 财经系 229 200525311 何燕开 财经系 230 200525323 李允华 财经系 231 200525326 梁顺锇 财经系 232 200525328 廖结芳 财经系 233 200525330 林俊健 财经系 234 200525333 欧栩因 财经系 235 200525334 潘小雪 财经系 236 200525335 区荣锋 财经系 237 200525340 王晓霞 财经系 238 200525345 叶景宇 财经系 239 200525415 李春枝 财经系 240 200525420 梁晓燕 财经系 241 200525421 梁燕华 财经系 242 200525422 梁殷琦 财经系 243 200525430 罗健平 财经系 244 200525431 麦瑞意 财经系 245 200525433 欧阳静雅 财经系 246 200525435 区艳嫦 财经系 247 200525446 肖蓉 财经系 248 200525512 黄洁兰 财经系 249 200525513 黄捷 财经系 250 200525514 黄月琴 财经系 251 200525516 雷井招 财经系 252 200525519 李婷婷 财经系 253 200525522 梁绮琼 财经系 254 200525530 刘婉桃 财经系 255 200525532 刘钊球 财经系 256 200525548 杨勤珍 财经系 257 200525549 叶顺红 财经系 258 200526118 黄伟明 财经系 259 200526119 黄学宁 财经系261 200526127 李政华 财经系 262 200526130 林春桃 财经系 263 200526131 林健聪 财经系 264 200526146 潘晓妮 财经系 265 200526150 万鑫龙 财经系 266 200526155 伍国 财经系 267 200526158 徐菲 财经系 268 200526161 姚桂兰 财经系 269 200526165 余秀华 财经系 270 200526167 周桂分 财经系 271 200526170 朱金颜 财经系 272 200531104 陈红丹 人文系 273 200531105 陈丽丽 人文系 274 200531114 李小琴 人文系 275 200531125 林前荔 人文系 276 200531128 邱桂莲 人文系 277 200531133 叶凤娥 人文系 278 200531206 方惠娜 人文系 279 200531209 傅颜 人文系 280 200531212 黄俏丽 人文系 281 200531213 黄小花 人文系 282 200531218 李旭金 人文系 283 200531220 梁碧恩 人文系 284 200531237 张翠苗 人文系 285 200531243 赵艳红 人文系 286 200532102 陈文娇 人文系 287 200532120 林泽瑜 人文系 288 200532121 马洁娜 人文系 289 200532125 王欢琴 人文系 290 200532129 许培纯 人文系 291 200532132 叶海琼 人文系 292 200532134 张宇婷 人文系 293 200532210 许冬妮 人文系 294 200532211 杨婉珠 人文系 295 200532217 陈凤兰 人文系 296 200532218 符海燕 人文系 297 200532219 何红英 人文系 298 200532227 杨虹 人文系 299 200532230 陈晓华 人文系 300 200533103 岑妙雪 人文系 301 200533104 陈创辉 人文系 302 200533114 冯晓娟 人文系 303 200533120 邝淑芳 人文系304 200533121 李毅名 人文系 305 200533125 刘冬媚 人文系 306 200533134 王青梅 人文系 307 200533144 张倩怡 人文系 308 200533203 陈凯娟 人文系 309 200533222 林绮婷 人文系 310 200533223 刘淑文 人文系 311 200533238 徐建敏 人文系 312 200533247 张慧琼 人文系 313 200533253 朱意超 人文系 314 200534124 余健敏 人文系 315 200534128 莫文燕 人文系 316 200534133 陈星志 人文系 317 200534135 丁实煊 人文系 318 200534137 何少容 人文系 319 200534139 梁慧珠 人文系 320 200534144 罗海燕 人文系 321 200534145 罗姗姗 人文系 322 200534149 吴秀芬 人文系 323 200541102 陈长宾 计机系 324 200541110 官昌围 计机系 325 200541119 赖桂东 计机系 326 200541125 梁日坤 计机系 327 200541134 苏晓波 计机系 328 200541137 巫运宗 计机系 329 200541147 张兴文 计机系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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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系 376 200545153 刘校宁 计机系 377 200546107 陈雪梅 计机系 378 200546111 郭锡泉 计机系 379 200546119 黄岳鹏 计机系 380 200546140 史宏华 计机系 381 200546143 严惠东 计机系 382 200546147 曾梦甜 计机系 383 200546148 詹晓妮 计机系 384 200546149 张佳鑫 计机系 385 200546150 张嘉财 计机系 386 200546151 张醒仪 计机系 387 200547112 何有亮 计机系 388 200547114 黄景毫 计机系 389 200547116 黄瑜君 计机系 390 200547130 罗国语 计机系 391 200547141 吴锐杰 计机系392 200547148 张程 计机系 393 200547202 陈夏尧 计机系 394 200547204 陈志军 计机系 395 200547209 丁元芬 计机系 396 200547211 何伟亮 计机系 397 200547217 黄自丽 计机系 398 200547231 莫家敏 计机系 399 200547232 欧阳健刚 计机系 400 200547239 吴树河 计机系 401 200547247 朱庭威 计机系 402 200548109 何城 计机系 403 200548110 何惠娟 计机系 404 200548122 廖海花 计机系 405 200548123 林瑞芬 计机系 406 200548141 杨娟娟 计机系 407 200548148 钟大妹 计机系 408 200551102 陈光膝 电子系 409 200551105 符立名 电子系 410 200551107 洪泽和 电子系 411 200551114 李永剑 电子系 412 200551115 林静文 电子系 413 200551117 林天 电子系 414 200551123 潘文权 电子系 415 200551129 魏杰青 电子系 416 200552107 黄明娇 电子系 417 200552121 欧永潮 电子系 418 200552122 商丽 电子系 419 200552127 温建松 电子系 420 200552129 谢秀梨 电子系 421 200552131 羊文慧 电子系 422 200552133 杨业典 电子系 423 200552135 朱易飞 电子系 424 200552206 冯志良 电子系 425 200552211 黄京伟 电子系 426 200552214 黄裕 电子系 427 200552221 梁加文 电子系 428 200552224 林维宾 电子系 429 200552241 杨文艳 电子系 430 200552246 郑扬帆 电子系 431 200552248 钟桂青 电子系 432 200553105 陈小梅 电子系 433 200553129 徐肖影 电子系 434 200554102 陈国威 电子系 435 200554112 黄栢盛 电子系437 200554116 邝果良 电子系 438 200554121 李思寒 电子系 439 200554129 刘东映 电子系 440 200554135 罗飞船 电子系 441 200554139 全艺 电子系 442 200554144 王调炎 电子系 443 200554146 王幸 电子系 444 200554148 吴海影 电子系 445 200554154 叶芳兰 电子系 446 200554160 曾江 电子系 447 200554165 郑雪亮 电子系 448 200554167 钟海波 电子系 449 200554169 钟逸麟 电子系 450 200555102 蔡家达 电子系 451 200555105 陈新建 电子系 452 200555113 蓝金辉 电子系 453 200555117 李建荣 电子系 454 200555125 刘华钱 电子系 455 200555128 刘贤 电子系 456 200555136 彭思范 电子系 457 200555142 覃洪飞 电子系 458 200555146 翁堪灿 电子系 459 200555149 伍尚辉 电子系 460 200555154 徐红志 电子系 461 200555157 徐伟东 电子系 462 200555166 张志杰 电子系 463 200556101 蔡彬 电子系 464 200556102 蔡金晖 电子系 465 200556103 陈炳意 电子系 466 200556107 陈雪晓 电子系 467 200556135 杨起捷 电子系 468 200556141 郑木宣 电子系 469 200557101 蔡为冰 电子系 470 200557106 陈文雯 电子系 471 200557107 邓图奋 电子系 472 200557109 杜转弟 电子系 473 200557127 林胡 电子系 474 200557129 刘嘉敏 电子系 475 200557134 罗伟琳 电子系 476 200557142 汪洪景 电子系 477 200557144 王娇丽 电子系 478 200557150 杨宜国 电子系 479 200557152 袁伟科 电子系481 200557160 郑宗岳 电子系 482 200561101 蔡建润 热作系 483 200561107 冯叶 热作系 484 200561110 黄梓钊 热作系 485 200561118 林琳 热作系 486 200561120 林永娟 热作系 487 200561127 王兰 热作系 488 200561131 冼晓云 热作系 489 200561135 严春燕 热作系 490 200561138 余瑞淦 热作系 491 200561141 郑文官 热作系 492 200561142 郑小燕 热作系 493 200562107 邓淑桢 热作系 494 200562113 黄桂贞 热作系 495 200562114 黄海源 热作系 496 200562116 黄娜妹 热作系 497 200562117 李兴华 热作系 498 200562118 李苑霞 热作系 499 200562121 梁业韬 热作系 500 200562125 骆异婕 热作系 501 200562126 马金灵 热作系 502 200562130 吴宝珠 热作系 503 200562136 余碧红 热作系 504 200562138 张远梅 热作系 505 200562141 朱桂娜 热作系 506 200562142 祝思斯 热作系 507 200562207 邓术秋 热作系 508 200562210 冯照荣 热作系 509 200562212 何效廉 热作系 510 200562220 黄燕媚 热作系 511 200562223 黎满珍 热作系 512 200562224 李俏鹏 热作系 513 200562227 李珠华 热作系 514 200562233 骆惠芳 热作系 515 200562237 施惠玲 热作系 516 200562251 张巧兰 热作系 517 200563101 蔡彩君 热作系 518 200563106 高洁仪 热作系 519 200563113 邝少冰 热作系 520 200563114 赖文婷 热作系 521 200563115 赖小丽 热作系 522 200563129 刘君玉 热作系 523 200563130 刘粤霞 热作系524 200563136 丘仕涛 热作系 525 200563147 曾泳芬 热作系 526 200564101 曹志源 热作系 527 200564108 陈志和 热作系 528 200564124 孔小铭 热作系 529 200564126 李碧珍 热作系 530 200564130 李倩 热作系 531 200564133 李秀娟 热作系 532 200564134 李志来 热作系 533 200564136 梁艳梅 热作系 534 200564139 林福送 热作系 535 200564162 萧丽芳 热作系 536 200564164 易凤娇 热作系 537 200564169 郑晓玲 热作系 538 200564170 钟焕茵 热作系 539 200564202 陈海琼 热作系 540 200564204 陈小霞 热作系 541 200564215 李金琼 热作系 542 200564230 苏月媚 热作系 543 200564237 易小燕 热作系 544 200564242 郑珺劼 热作系 545 200564312 冯嘉燕 热作系 546 200564314 黄敏嫦 热作系 547 200564322 梁秀冰 热作系 548 200564326 林垠琦 热作系 549 200564329 庞海福 热作系 550 200564336 许燕莲 热作系 551 200564401 陈敏儿 热作系 552 200564403 邓爱玲 热作系 553 200564409 何雪莲 热作系 554 200564415 李贤干 热作系 555 200564426 马欢红 热作系 556 200571203 陈思妃 外语系 557 200571210 奉英 外语系 558 200571247 丘瑾 外语系 559 200571323 梁珊 外语系 560 200571329 林佳 外语系 561 200572103 陈敏 外语系 562 200572106 陈燕 外语系 563 200572123 廖丹 外语系 564 200572215 李静 外语系 565 200571101 蔡少萍 外语系 566 200571110 陈慎妹 外语系 567 200571112 陈钰炫 外语系569 200571128 李锦琼 外语系 570 200571140 刘清清 外语系 571 200571145 聂长欢 外语系 572 200571148 苏欣玲 外语系 573 200571153 肖燕敏 外语系 574 200571202 陈建晓 外语系 575 200571221 蒋海英 外语系 576 200571224 柯仰珊 外语系 577 200571236 林庆珠 外语系 578 200571244 骆雪姣 外语系 579 200571248 邱爱璇 外语系 580 200571263 叶伟贤 外语系 581 200571326 廖淑妮 外语系 582 200571328 林惠群 外语系 583 200571335 龙师婕 外语系 584 200571339 欧冬微 外语系 585 200571356 张海霞 外语系 586 200571358 张晓铮 外语系 587 200571412 何焕弟 外语系 588 200571426 梁艳芳 外语系 589 200571430 林梅慧 外语系 590 200571436 马海燕 外语系 591 200571446 王洁珍 外语系 592 200571447 王淑芬 外语系 593 200571505 陈霞玲 外语系 594 200571508 丁冬尼 外语系 595 200571514 黄培敏 外语系 596 200571538 阮素霞 外语系 597 200571539 苏晓花 外语系 598 200571543 吴娟娣 外语系 599 200571546 邢影 外语系 600 200571549 严小丽 外语系 601 200571551 杨少敏 外语系 602 200571562 周幸宇 外语系 603 200571604 陈丽丽 外语系 604 200571611 方巧莹 外语系 605 200571612 冯金华 外语系 606 200571617 洪伟雯 外语系 607 200571623 雷秋娥 外语系 608 200571625 李翠英 外语系 609 200571627 李美娟 外语系 610 200571635 林璟圆 外语系 611 200571640 欧燕云 外语系613 200572114 何少焕 外语系 614 200572125 林秋瑜 外语系 615 200572128 卢金嫚 外语系 616 200572135 肖泽坚 外语系 617 200572140 庾顺晓 外语系 618 200572205 陈敏姬 外语系 619 200572228 吴智丽 外语系 620 200572230 叶肖媚 外语系 621 200572231 袁学安 外语系 622 200572232 翟艳婷 外语系 623 200572233 张绍强 外语系 624 200624103 陈燕雄 财经系 625 200624105 陈泽凯 财经系 626 200624114 李晓芬 财经系 627 200624120 马振辉 财经系 628 200624121 麦志明 财经系 629 200624126 吴佩贤 财经系 630 200624128 肖润婵 财经系 631 200624129 谢丽娇 财经系 632 200624132 邹彩营 财经系 633 200644101 蔡子铭 东校区 634 200644102 陈国亮 东校区 635 200644106 何玉嫦 东校区 636 200644110 柯孔浪 东校区 637 200644115 梁活 东校区 638 200644118 罗美兰 东校区附件2:授权委托书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本人 (系别: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由于 原因不能回校领取07-08年度第二学期助学金1000元,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为领取。

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理工资〔2009〕5号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南京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南理工财[2008]58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资产公司的财务审计部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和核算内容第五条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财务审计部经理和负责基建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财会人员对基本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务核算,掌握工程进度;每月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经制表人、财务审计部经理和财务总监签字后报送给总经理和工程建设指挥长。

第七条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建设中的财务运作和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基础工作;参与拟定基本建设中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按公司财务规定需要联签的事项。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1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培〔1988〕1号 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法》取代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办力字〔1989〕13号 1989年7月15日适用期已过3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劳政字〔1992〕19号 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140号 1993年7月14日适用期已过5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27号 1995年1月26日适用期已过7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21号 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8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66号 1995年9月28日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合作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181号)取代9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6号 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10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2号 1995年11月29日适用期已过1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8号 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1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73号 1996年8月28日复函有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南府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南府发[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建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考虑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相关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经分析测算,确定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一、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2.8%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二、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9.8%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三、以工资水平增长率5.8%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企业应根据《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南府发〔20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在预警线与下线之间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负增长,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在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第一篇: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东莞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具体规定及申领办法如下:一、津贴对象二、2008年及以后(含2008年)毕业的东莞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东莞市并毕业后回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具体包括如下:(一)大专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二)中专学历毕业生,包括中专、中职、中技。

二、津贴条件和津贴期限津贴对象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实现初次就业的一个月内,应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即时交还),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以后每次变更就业单位,应从变更日起一个月内,持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方能申请津贴,最长可申请24个月。

申请津贴的期限为自毕业起三年内,逾期不受理。

三、津贴标准中专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

四、申请津贴需提交的材料(一)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3)人事部门出具的“东莞生源学历确认证明”复印件;(4)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5)社保缴费凭证。

(二)中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3)市外中专生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东莞生源学历确认证明”复印件(市内中专毕业生、中职和中技毕业生的学历证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送市教育局验证);(4)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5)社保缴费凭证。

南理工人(2015)309号-关于调整单位返聘人员返聘酬金标准的通知

南理工人(2015)309号-关于调整单位返聘人员返聘酬金标准的通知

南理工人〔2015〕309号
关于调整单位返聘人员
返聘酬金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单位返聘人员(含校内外)返聘酬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返聘人员返聘酬金从科研经费或单位创收经费中支出,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学校同类人员绩效津贴平均水平。

二、各单位返聘人员返聘酬金具体标准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学院为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标准不高于学校同类人员绩效津贴平均水平的,报人事处备案;标准高于学校同类人员绩效津贴平均水平的,由人事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三、单位返聘人员返聘酬金涉及纳税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如与学校其他文件冲突,按此文件执行。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退休高级专家有关返聘工作的通知》(南理工人〔2007〕139号)和《关于调整自聘用工人员工
- 1 -
资标准的通知》(南理工人〔2010〕2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文件从2015年9月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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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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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管理,促进工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和校内津贴等四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包括国家出台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岗位职务补贴和适当补贴等;校内补贴包括校内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通补贴等;校内津贴包括在岗津贴和效益津贴等。

第三条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校内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管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工资第四条基本工资分为两部分:固定部分为职务工资,占70%;活的部分为津贴,占30%。

职务工资变动后,津贴相应调整。

基本工资的标准和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按规定提高10%。

第五条教职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的教职工(含一年考核基本称职另一年考核称职),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者,不得晋升;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不称职处理,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时因各种原因未定等次的,暂不晋升工资,待等次结果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原单位经过年度考核的,调入前后的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

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从重新计算满24个月的下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按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理时间,每年报批一次。

南京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主要指各单位的党务、行政和群团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

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总量控制,保证重点。

在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学校管理岗位总量。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对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培养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4.动态调整,逐步到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体规划,合理调整,逐步到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八个等级。

现行的厅级正职(含享受正厅级待遇)、厅级副职(含享受副厅级待遇)、处级正职(含正处级调研员和享受正处级待遇)、处级副职(含副处级调研员和享受副处级待遇)、科级正职(含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分为高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和初级职员岗位。

高级职员岗位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三至六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

3.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事业编制数的20%以内。

高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5%,其中三级和四级岗位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五级和六级的比例按1:2设置。

中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0%左右。

初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二、岗位聘用条件(一)各职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南京理工大学校机关工作工作人员寒暑假加班费发放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校机关工作工作人员寒暑假加班费发放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寒暑假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为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做好加班费的审批、发放工作,切实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积极、努力地完成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在假期中因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值班、加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报加班费。

1、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入必须在假期内工作的项目任务;2、由上级指令在假期内完成的任务;3、假期中学校规定的值班。

二、加班费发放范围学校在职在岗的校机关工作人员。

三、加班天数计算方法加班原则上按天计算,如一次加班超过半天不足一天可按一天计算;如一次加班不足半天可根据当次假期实际加班时间折合成标准天数计算(标准按8小时/天)。

对于假期中因公出差的人员,因学校已发放差旅补助,所以出差时间不能申报为加班天数。

单位领导带班时间不能申报加班天数。

四、加班费标准自2004年9月起,校机关工作人员寒暑假期加班费标准调整为20元/天。

五、加班费申报审批程序1、备案放假前由各单位填写加班项目计划审批备案表,并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对上级指令临时安排的项目,应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

2、考勤假期中由各单位指定一人负责本单位加班考勤管理工作,考勤人必须对考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申报假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加班费申请表,单位正职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然后将加班费申请表和寒暑假加班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

对于假期中因突发工作,事先未登记备案的加班,还应提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报告。

4、审核、发放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加班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由校财务处发放。

六、加班费不能重复申报,对假期中因特殊情况加班由学校单独发放过加班费的,不得再次申报。

七、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加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加班情况,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核,如发现部门申报有虚假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考勤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苏人通[2007]1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暂行规定豫人薪(2008)2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 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近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询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后的工资处理办法。

鉴于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按其实际聘任的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为,根据2006年6月30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学历、定级相应职务及工资改革套改年限等因素对照薪级套改表(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考虑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正常晋升薪级、学历变化等情况确定。

其中,对照薪级套改表确定薪级工资时,如低于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的,按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确定。

确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1:事业单位某技术工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大专毕业,1999年9月中级工、2004年9月高级工,2008年1月聘任为副科级职务。

原工资是岗位工资技术工三级615元,薪级工资21级363元。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及有关待遇暂行规定-人事处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及有关待遇暂行规定-人事处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及有关待遇暂行规定(南理工人字〔2001〕233号)为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努力认真地履行其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岗位津贴实施的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事假第一条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请假者,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若需延长假期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教职工办理与科研项目等有关的工作需要外出和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事假的批准权限:(一)教研室、(系)主任、科长批准权限为3天;(二)学院、处等单位领导批准权限为15天;(三)因私请事假超过15天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条事假期间工资、档案津贴、岗位津贴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当月因私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月岗位津贴按50%发给;(二)当月因私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三)当月因私请事假超过20天及其以上,停发月岗位津贴、档案津贴(30%工资);(四)全年因私事假累计一个月及其以上者,不发剩余的30%岗位津贴;第五条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对请事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立即停发工资、各种补贴、档案津贴和岗位津贴。

若离岗时间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章病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校外医院出具的证明要经校医院签署审核意见)向所在单位请假。

当事人不得出具假病假条,不能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病假超过15天者(除绝症外),均需定期(15天)向单位交病假证明方可继续病休。

对病假满两个月及其以上者,各单位须报人事处。

第九条经批准的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规定如下:(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档案津贴、省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下同)全额发放;(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但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三)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凡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五)身患绝症人员(精神病、癌症患者)在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不变,学校按2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六)凡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并扣回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七)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2.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5年12月26日)一、范围凡地处南京地区,并在各银行开户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得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得从银行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得采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

二、计划1、各县、区、局(公司)及市直属单位的年度全民工资总额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下达(不包括中央、省属在宁单位),并由市劳动局管理。

2、各县、区、局(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下达到基层。

市核定的局面公司(或相当机构)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有审批下属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权限。

3、市各党政群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市下达的计划内,由市人事部门下达并管理。

4、中央及省、外省(市)在宁企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下达的计划应抄送市劳动局),但须使用省统一制订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5、县、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合营企(事)业单位中的集体部分,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均由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全民部分由市下达)。

6、中外合资企业(其主管部门为南京市属)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同时报市劳动局,列入市的计划。

各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同级开户专业银行;县、区、市各主管局(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应抄送市人民银行和市劳动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
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况和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需要制定的。

凡在我市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中央及外省市在天津企业和办事机构等,均需使用《手册》支取工资。

《手册》是全市各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2008年度《手册》定于2007年12月3日起开始发放。

具体发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点: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和平区西康路2号。

电话:2333103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同制人员岗位工资与岗位津贴标准

合同制人员岗位工资与岗位津贴标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制人员岗位聘任与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通航院办〔2008〕30号文印发为规范合同制人员岗位聘任于津贴发放工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岗位设置根据工作性质,学院合同制人员设置的岗位分为教育管理岗、辅导员岗(含专职班主任,下同)、实践教学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等五大类。

教育管理岗、辅导员岗、实践教学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等四类人员均根据专业技术级别分别设置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级别分别设置高级技师岗、技师岗和普通技术岗。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分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四档、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三档、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二档和见习岗。

工勤技能岗中高级技术工人岗岗位津贴设置高级技师岗三档、技师岗三档,普通技术岗根据在岗年限设置十档。

第二条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一)教育管理岗教育管理岗人员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学生工作处公寓辅导员等。

1.基本条件(1)教育管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和相关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院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年度考核称职。

2.上岗条件(1)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性质、特点,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满足基本条件。

(6)身体健康。

3.岗位职责任务(1)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2)坚持认真学习新的管理知识,研究新问题。

(3)完成文稿的起草、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管理工作论文的撰写工作。

(4)做好教学、科研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5)围绕学院和部门的中心工作,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即领导与群众、群众与领导、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学院和部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
遇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劳社工[200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23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63元;二级每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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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资[2009]1号
关于南理工资[2008]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一、考勤
各部门负责外聘员工的考勤。

1.考勤表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事(病)假、休假、出差及加班等。

凡请假1小时以上者,应作相应的记载。

2.一个月内,员工迟到、早退或未经请假中途擅离岗位合计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员工矿工一天,每天扣除2×(月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22天。

3.员工因病或因事请假一天及以上者,应预先写好《请假申请单》,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在考勤表上记载;请假超过1天的,由分管副总审批,并报综合部备案;每月请假累计一天及以上,每天扣发月岗位工资/22天,每月请事假超过5天,病假超过10天者,扣发当月的岗位工资。

4.员工请婚丧假、产假,也应预先写好请假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批,准假后将请假申请单报综合部备案。

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所有工资照发。

5.员工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申请续假,未经同意续假的,视为旷工。

6.员工经领导安排的出差,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各部门每月的考勤表必须真实、准确,并于次月10号之前由部门经理、负责考勤的同志共同签字确认后报综合部。

二、加班
1.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同意签字后,将《加班申请单》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呈总经理审批。

确因突发事情必须加班而又来不及办理加班手续的,先应口头请示,事后补办手续确认。

2.加班补助:
1)员工平时加班一般应先在一个月内安排调休,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调休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1.5倍予以补助;休息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倍予以补助。

(正常工作日工资=月工资/22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予以补助。

三、本管理规定是对南理工资[2008]8号文的补充,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加班申请单》
《请假申请单》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南理工资2008[8]号补充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9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
加班申请单
请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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