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02
•【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
•【施行日期】2004.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
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2004年11月2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在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规定,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
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省管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其中:
(一)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但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
(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但子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出资企业负责清理,并以子企业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省国资委。
上述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关于企业资产清查上报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要求,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上报资产清查情况。
资产清查情况,具体包括《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3号)中的资产负债清查表(企清工作0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清工作02表)及软盘。
三、关于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处理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根据上述规定,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作为清产核资的资产盘盈、盘亏或资金挂账处理,企业作出详细说明,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会同账内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调整入账。
上述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四、关于部分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清查时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的问题
有些企业反映,2003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资产清查,并将“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全部材料上报财政部门。
对于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资产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企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已经得到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则已经批复的资产损失不在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如果企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尚未得到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则原来清查出资产损失在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不论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论资产损失是挂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是已经冲销所有者权益,企业均应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要求,收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由社会中介机构作出专项说明,与其他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
对于“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损失挂账,在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损失挂账,通过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从资产负债清查表的“账面数”到“基准数”),还原到原科目中,在资产负债清查表的“基准数”中反映,按照各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对于已经
冲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通过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从资产负债清查表的“账面数”到“基准数”),增加所有者权益,并同时还原到原科目中,按照各项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上述调整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五、关于清产核资政策法规中定性口径的掌握问题
清产核资法规中,多处涉及到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等表述,为统一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一般掌握如下标准,特殊事项按省国资委具体要求处理。
(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或较小的表述,以企业法人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或较小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损失额较大的标准
10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
1000-5000万元50万元及以上
5000-100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
100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上
(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第二十二条中涉及到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以企业集团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10亿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
1-10亿元200万元及以上
1亿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
六、关于长期投资调整和清产核资合并口径的问题
有些母公司未按会计制度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如部分投资在往来款项中核算,部分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权益法核算,部分子公司未按规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对于以上情况,根据清产核资的政策法规要求,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子公司,必须纳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中的《资金核实分户表》按汇总口径编制外,其余报表企业集团母公司必须按合并口径编制;
(二)母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范长期投资核算,在往来款项中核算的投资调整至长期投资科目,按企业现执行的会计制度应该进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
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子公司2004年6月30日的净资产数与母公司所持股份,调整长期投资账面数。
上述调整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七、关于清产核资中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问题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会计技术性差错,不同于会计准则的会计差错,为统一口径,凡涉及净资产增减变动的调整,除涉及当期损益的调整事项和本解答中第四项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自行处理。
八、关于经过财务审计企业的清产核资问题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十条规定,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潜亏挂账的,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财务审计,是指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进行的财务审计,不包括企业自行委托的财务审计。
九、关于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的规定,自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鲁政发〔2003〕62号)颁布至2004年7月6日(省国资委正式对外办公)之前,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且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2004年7月6日后,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其中,对省管企业的子企业和属于这次清产核资范围的省直
部门管理的企业,改制方案已经省国资委批复的,仍要纳入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但可按企业改制方案加快工作进度,清产核资结果可提前单独上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作为企业改制审计评估的依据。
同时其清产核资结果要纳入省管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结果中统一上报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