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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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学校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14]2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以及《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改革行动计划(2016-20200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我校综合改革行动计划,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积极联合科技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建立一批中心,解决若干相关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难题,与区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开展技术难题攻关,与厦门
及周边地区龙头企业形成良好互动关系。
第三条中心建设遵循“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开放、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遴选”原则,突出特色,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组建中心须由厦门理工学院牵头,积极吸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境内外科研院所等多家单位的科技创新力量参与,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分工协同、机制创新.
第六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厦门市、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在省内影响力处于领先水平,参加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已开展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研究,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或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第八条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技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展开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第九条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的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有效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方面的支持落
实到位.
第十条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中心纳入厦门理工学院重点建设计划项目范畴,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获批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中心的申报须由二级学院(部)推荐,在申请建立中心时,一并推荐中心负责人。
第十三条科研处核实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审批后公示立项。
第十五条中心获批立项后,由中心负责人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建设计划与发展目标,经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处负责组织中心的申报、考核评估与管理。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学院中心的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与聘任,协助科研处开展中心的申报、考核评估与
管理。
第十八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每个中心原则上应设立专门的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秘书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与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联络等工作。
在中心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科研创新团队或职责明确的科研组织。
第十九条中心应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
第二十条中心成员由中心主任自行聘任,中心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中心主任不能完成和履行合同职责,经学院(部)申请并报科研处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其聘任,其在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加入新的中心。
第二十一条中心依托的二级学院(部)要尽可能地为中心的建设用房及其它科研设施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因发展需要,中心需更名或参加单位发生变化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中心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提交科研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中心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学校将撤销中心立项:
1.中心若存在主要参加单位均退出,中心处于瘫痪状态。
2。
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章经费资助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获准建设的中心,学校根据财力每年资助建设经费,建设经费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划拨.各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购置和运行维护,材料、试剂等耗材,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科研成果的培育,劳务、专家咨询和评审,知识产权事务,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差旅、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必要的场地装修和日常运行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和维护以及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必要的场地装修等建设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工科不低于总经费的65%,理科不低于45%,人文社科不低于30%;用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和招待费等业务费,原则上工科不超过总经费的5%,理科和人文社科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中心建设经费用于出国出境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应事先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出国(境)人员须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件,开支时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及项目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
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
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中心建设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于每年年底前在学院内部公开;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第二十七条中心建设经费开支使用应按学校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
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实行问责制,情节严重的,可更换中心负责人或撤销中心立项.
第二十八条中心建设经费由中心主任负责具体使用,学院进行监督管理。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部)批准、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向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处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心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中心主任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中心主任签字,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中心主任签字,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开支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与院长或部主任为同一人的,其本人开支须由学院(部)书记签字审批。
第三十条中心建设期满,中心主任应根据核准的经费预
算,如实编报中心经费决算表,学校有关部门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六章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中心每年年底须向科研处提交中心本年度的进展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作为下一阶段经费投入依据。
年度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视情况,经科研处审核之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
第三十二条科研处每年对中心按其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合格的中心,进入下一阶段的建设;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中心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终止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科研处按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签订的建设目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心的建设状态,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获得的科研奖励,新增授权发明专利,以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SCI、EI、SSCI、A&HCI、CSSCI等收录以及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等。
考核不合格的中心,须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协同创新中心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校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办法,按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